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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移民安置

第九节 移民安置



  

  本县设置后,随同土地开发,遂有分散移民陆续迁入,大多来自山东、河北等省以及辽、
吉一带。民国期间移入民户,由于连年水灾及盗匪骚扰,亦有部分流出转去下江各地。伪满时
期曾有两度较大移民之举,一为吉林松树县曾在敌伪动员下,成批移入农民从事所谓“北边振
兴”,数目无资料记载;一为日本军国主义者自本土向中国本土移民。这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
国侵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伪满康德4年(1937年)至9年(1942年),以鹤立为中心,分武装
与非武装两类移民,分布全县各地。在鹤立设有总头目广田一郎少将为统管。1945年日本投降,
大部分在战乱中身亡,幸存者于1952年遣送回日本。

  人民政权建立后,根据移民支边原则,自1946年至1956年期间,本县曾先后 8批接收本省
及山东、河南等地移民4 452户、15 726人。1946与1947两年,接收本省巴彦县、宾县移民1 157
户、5 097人,多数为朝鲜族农民,大都安置在本县香兰区西南部从事水田开发, 后组建汤旺
朝鲜族自治乡;1950年,来自山东省平原县支边移民267户、1 377人;1951年再次从山东平原
移入支边移民400户、2 720口人,1955年从本省伊春地区移入300户、1 710人,这三批移民都
分散安置在县内地多人少的村屯,参加农业生产。1956年,本县接收河南省东明县集体支边移
民601户、2 957人移入本县,分别安置在有荒原待垦的永发区建北华农庄,胜利区建复兴农庄,
吉祥区建平原农庄。

  国家对移民给予财力、物力支持,扶助其开发边疆,发展生产,改善生活。1956年国家对
3个移新庄无偿投资23.1万元,发放低息贷款18.47万元,支援移民建房900间、购买口粮111万
斤、种子30.1万斤、饲料97万斤、耕畜300头、大车 57辆、畜力牵引农具15套,并留生产备用
金4万多元。移民户均分房1.5间,役畜0.5头,每人口粮375斤。各级政府随时采取一些妥善措
施,帮助移民切实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困难。移民情绪稳定,生产安心,为发展汤原的农业,
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移民安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