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工资 自1945年东北解放至1990年45年间,随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发展变化,本县工
人工资曾多次以不同形式改革变化;大体上经历有供给制、实物工资制、工薪制及货币工资制
等4个阶段,每逢变革,职工工资待遇均呈增长状态。
工资制度
供给制 1945年11月至1947年期间,由于疗治敌伪统治创伤及支援解放战争,国家财力、
物力均处于困难时期。本县国家机关及公营企业中部分职工均实行供给制待遇,包括县直机关、
县支行、香兰农场、浩良河制材厂等10个单位。享受供给制人员在单位免费就餐,每年发单衣
1套、衬衣1套,两年发棉衣1套、单帽1顶、单鞋两双,每季发毛巾 1条,按月发洗漱用品及理
发票1张、澡票2张。每月发5斤高梁米折价东北流通券12万元零用费。
实物工资工资制 1947年4月至1949年9月改供给制为实物工资制。根据职工从事劳动轻重
程度,每月发一定数量小米,最高者发小米75斤,最低者发40斤,另发白布等生活实用物品。
工薪分制 1949年10月后,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薪分制,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统一指示,本
县公营企事业职工工薪等次由最低徒工每人每月 30分至最高技术工人110分。工薪分以米、布、
油、盐、煤5种生活必需品折核而成,每一工薪分含量等于高梁0.8公斤、解放布0.06尺、豆油
0.0125公斤、盐0.0125公斤、煤1.7公斤;每月最高工薪110分,相当于高梁米88公斤,解放布
6.6尺、豆油1.372公斤、盐1.375公斤、煤170公斤。1950年实行月付工薪分50%货币,另50%付
工薪实物券,持实物券可在国营商店或职工合作社购得实物。
货币工资制 1956年 9月,本县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实行工资改革,取消工薪分制,改为
货币工资制度。工人工资按其技术高低定为8级工资制。当年本县国营工人定级者708人;支付
形式上分为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种,另有奖励与津贴等辅助形式。“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工
资曾被做为“修正主义”批判废止,粉碎“四人帮”后始又恢复。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经
济体制改革中,一些企业推行联产计酬、联利计酬、浮动工资等工资形式。
工资调整
1950年 6月,按东北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
的指示》规定,本县在1948年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提高8%;据此规定,重工业部门
每人每月平均工资为158分,轻工业部门为132分。1951年 5月,工人工资在上年总工资额基础
上提高15%,1952年 4月,工人工资又在上年工资总额基础上再提 9%,调整重点在产业工人。
1953至1955年,亦曾在个别工人中调整工资。
自1956年开始,由国家统一安排职工工资升级,统一规定升级面及升级办法,不强调技术
业务水平而由群众评议考核升级。同年全体职工统一定级,工资收入平均较前增加一级,少数
人增加二级。1959年,在工业和公用事业单位职工中提高工资,升级面为职工总数 30%;农、
林、水及商业部门职工亦调整工资,全县工人升级 1 169人。1963年在各企事业职工中调整工
资,升级面为40%,全县有1 589名工人升级。
1977至1985年,县内按国家统一安排,对职工工资共进行 4次调整:1977年对于在1977年
以前参加工作之一级工及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之二级工实行普遍升级,升级面为公营企业工人
总数40%,全县有3 171人升级,1978年个别调资,主要对生产工作成绩优异、贡献较大职工以
及提职后表现较好而工资较低人员考评升级;1979年,根据上年底职工总人数 40%升级面对职
工调整工资,全县有3 217人提升工资,占职工总数39.7%;1983年,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实行浮
动升级,有4 007人升1级工资,平均每人每月增加收6.41元。
1981年末各行业工人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注:勤杂工与商业服务工同;拖拉机驾驶、修理与机械工同)
1985年,全县企业工人工资实行改革,使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成果、内部
经济责任制以及生产特点等结合,消除企业工资标准过繁状况,将僵化的分配工资制改革为效
益工资制,充分发挥工资杠杆作用。此次工资改革以工作年龄为依据在现基础上实行套改与升
级;对于进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济效益改善、生产增长趋势稳定产并有长期负担能力者,单
位可进行自费升级;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但生产发展不稳且不具备较长时期负担能力者,可实
行自费浮动升级。企业自费升级或浮动升级,视企业自有资金能力,可升 1个副级或正级;一
线生产工人与技术骨干、技术考核合格者升 1个正级。干部、工人升级或浮动升级面按同等比
例分别计算,凡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者,升级后予以冲销。实行自费升级不再实行浮动升级;
实行浮动升级亦不再实行自费升级。改革分三步进行;第一步以现行机构为准进行偏调,有3 587
人在数,人均月增工资3.25元;第二步套改,有5 656人在数,人均月增工资 5.26元;第三步
为升级,有5 260人在数,人均月增工资8.42元。
1990年,本县企业职工工资实行调整,解决了职工工资偏低的问题。这次工资调整的面较
宽,凡1989年 9月末企业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列入调整工资
范围。凡列入调资范围的职工,原则上每人增加一级工资。但对于已列入升级范围的职工,企
业经职代会讨论,确定不能升或升一个副级的职工,要按隶属关系报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劳
动部门同意确定。对于1987年以来,已经升过三级标准工资的,原则上不再晋升工资。这次工
资调整还对离、退休干部、大、中专毕业生待遇作了详细规定。
建国以来,全县工人工资水平逐年增长:1958年全民所有制工人平均每人年工资 502元;
1965年为662元,比1958年提高31.87%;1980年平均每人年工资 757元,1990年增长为1 681元,
较1980年提高122%。集体企业职工工资1974年总额为532万元,平均每人工资550元,到1990年
人均年工资增长到1 778元。
工资补贴
地区差价补贴 1963年以前本县为四类工资地区,1964年后改为五类工资地区,每人每月
增加地区差价补贴1.50元。
粮煤补贴 1964年起国家为职工发粮煤补贴费,按职工家庭人口每人每月0.29元;1965年
以后增为每口人0.78元,随工资一并发给职工,人口变化不增不减。1965年起,按职工(户主)
发取暖煤补助费30元,1968年以后改为不论户主与否按职工计发。
副食品补贴 1979年8种副食品提价,同年11月起企业职工每人每月享受副食补助5元,随
工资一并发给。
储菜补贴 1983年起国家对固定职工每人每年增发一次储菜补贴款20元,储备冬菜前随当
月工资发给。
物价补贴 1984年10月份起,国家对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物价补贴费 5元,与当月工资
一并发给。1988年5月上调到13元。
洗理费补贴 1983年1月份起,国家向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发洗理费补助2元,随工资一并发
出。1985年10月上调到4元。1991年7月又上调至8元,此外女职工每月发给卫生费2元。
粮价补贴 由于粮食提价,1991年5月起国家对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粮价补贴6元,随工
资一并发给。
煤电补贴 1990年11月起,国家对固定职工每人每月增加煤电补贴 6元,随工资一并发给。
工资构成变化
几个年份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构成表
单位:人、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