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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保福利

第五节 劳保福利


 
  

  劳保保护

  建国后,工人劳动受到国家保护,企业对工人实行各种劳动保护措施,按规定及时发放防
护用品及保健食品。对高空作业、体力搬运、建筑、采伐、勘探工人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对接
触尘毒、高温、有害气体的工人发放保健费;对退休工人实行劳动保险等,均已制度化。1961
年,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种(尘毒行业、车间)发放防毒用品棉花1千市斤、棉布4 500市尺;1979
年国家拨款 8万元用于工人劳动保护,投入县陶瓷厂安装防尘设备;一些较大企业均设职工卫
生所,为职工保健服务。经查,1979年全县接触尘毒作业职工有 1 031名,陶瓷、水泥、锻造
等行业较为严重;1985年对13个接触粉尘作业企业普查,粉尘均超国家规定标准;同时对部分
企业281名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矽肺普查,确定矽肺患者33名(其中一期者30名、二期者3名)
患病率占普查人数11.74%,疑似矽病者161人,占57.3%。水泥厂、水暖器材厂、锻压机床厂铸
造车间等单位均已改进操作规程,增添劳保设备,对粉尘严重车间采取局部封闭、湿式作业并
加强个人保护等办法,减少尘毒浓度,减少矽肺率,以切实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

  劳动保险

  按照国务院于1953年及198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工人、职员退
休处理暂行规定》,本县对工人实行退休制度。职工离休、退休养老,依其工龄按规定发给养
老补助费;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者,亦允许退休。养老金现在已
由原规定工资的40%至85%提高为60%至90%不等。退休工人需易地安置者,原工作单位发 150元
至 300元安家补助费。退休工人确属家庭生活困难,准予招收一名子女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死
亡,发给50元至100元丧葬费,并对其生前直系供养亲属酌情一次发给相当本人 6~9个月退休
金额为抚恤费。1983年起,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年限给以生活补助费;1937年7月6
日前参加工作者,每年增发两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
者,每年增发1个半月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 2日参加工作者,每年增发
1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

  工人其它保险待遇尚有:生育待遇、医疗待遇、公伤及职业病待遇、因公致残待遇、因病
非因公负伤待遇、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退职待遇以及离职休养待遇。其中女职工生育待遇,
产假56天,怀孕不满 7个月流产时,根据医生意见可予30天以内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职
工医疗卫生待遇,本县企业一般规定为职工患病医药费由单位负责,病假工资依其工龄按不同
比例发给,职工供给之直系亲属患病医药费可在本企业核销50%。

  安全生产

  1957年起本县劳动部门配备劳动监察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专司安全生产管理。1979
年增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员;1983年成立县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确保安全生产。1974
至1990年期间,本县共举办司炉培训班9期,培训司炉工1 016人,目前全县各企事业生产单位
均成立有安全小组,车间班组皆置安全检查员,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经常开展安全技术教育。
全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县长直接主持,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 4个办公室。安全生产办设
在县经委,防尘毒办设在县防疫站,防火安全办设在县公安局,交通安全办设在县交通局;全
县共有安全小组100多个,安全员1 300余人,形成了安全网络。平时坚持经常检查,还定期或
不定期的进行大型检查,切实防止与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福利待遇

  人民政府关怀职工生活,随同生产不断发展,职工生活福利待遇逐年改善。1949年建国后,
各企业单位每年均拨出一定数目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各方面困难补助。1953年国民经济得到恢
复,县内各企业开始兴办职工福利事业,逐渐建立与改善职工食堂、宿舍及托幼组织等。“文
化大革命”期间,福利事业被批为“修正主义”,多数停办,福利费亦被挪做它用。十一届三
中全会以后,职工福利事业始得恢复与发展。职工集体与个人福利事业经费由提取的职工福利
费中支出。1953年国家规定,国营企业劳保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74~16.2%提取;1978年
国家又规定,企业福利基金除按工资总额提取 11%外,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指标企业尚可按工资
总额提取代 5%的企业基金,主要用于职工集体福利;1979年再规定,企业利润留成中20~30%
用于集体福利,商业企业亦可将部分经理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全县国营企业职工福利
费支出总额,1982年为277.6万元。职工人均160元,1990年为855.5万元,职工人均239元,比
1982年人均提高49%。

   1990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构成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