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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四节 工资福利


 
  

  工资待遇

  供给制 1946年,按东北行政委员会规定,县区党政干部实行供给制,统由国家供给衣食。
家居农村干部享受土地代耕补助。据不完全统计,享受供给制者县委会17人,县政府39人,公
安局 32人,区政府193人。供给制标准:伙食分小灶、大灶、病灶,县委委员以上领导干部,
享受小灶待遇,余者皆为大灶。小灶1/2细粮,菜金按大灶加倍;大灶每人每天粮食 0.75公斤,
细粮占 1/7,菜(取白菜、萝卜、土豆、豆腐平均价)0.5公斤,食油0.015公斤,食盐0.04公斤,
烧柴1.5公斤,肉每人每月0.5公斤。病灶按小灶待遇(特重病灶按小灶加倍待遇)。津贴费:不
论职务高低,一律每人每月发东北流通券 20万元。(以后,9.6万元东北流通券相当于1元人民
币)。服装:夏季机关干部每人每年发单衣、衬衣各一套,单帽一顶,单鞋两双(如发皮鞋为一
双),战士、勤杂人员年加发单鞋一双;棉衣棉帽二年一套,棉鞋每年1双。

  实物工资 1947年4月至1949年9月,将原供给制改为实物工资制。按干部职位高低,每月
发给一定数量小米,最高月发小米75斤,最低发40斤,尚有白布等实物。

  工薪分制 1949年10月以后,改实物工资制为工薪分制。以米、布、油、盐、煤为 5种生
活必须品单价为依据折合工资分,再以分值折成现金发给。公务人员为13等39级,县长、县委
书记为350分,科员及办事员135分至115分不等。1954年 12月将原东北地区工薪分等级改为全
国统一标准,在评定中以其现行职务结合德才并适当照顾资历评定。

  货币工资制 1956年10月,根据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指示,在县、区干部中实行工资制,
以货币取代工薪分。按工资多少划分为30个级别。国家按各地物价、生活水平、地理环境将汤
原划为四类工资区 (1963年划为五类,1986年划为六类)分级工资额为:县长13至 17级,工资
147元至93.50元;科局长17至21级,工资93.50元至59元,科员20至24级,工资66.50元至41元,
办事员24至27级,工资41元至28.50元。

   汤原县1957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级别统计表
   单位:元


  
  结构工资制 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改成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结构
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 4个部分。其中基础工资以大体维持工作
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计算,现行六类工资区为40元,不分职位高低,一律同额;职务工资,按
工作人员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工作繁简及业务技术水平确定,每一职务设几个等级工资标准;
工龄津贴,按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每年以5角计入工资中,最多不得超过40年月发 20元;奖励
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年末一次奖励。

  调整工资 1952年至1985年,干部工资曾进行多次调整。1952年调资,将上一年工资标准
做新的更改和补充,级别、工资分均较上年增高,等级分为32个:县长10~16级,660~390个
工薪分,科局长 15~22级,420~245个工薪分,科员 21~27级,260~180个工薪分,办事员
27~32级,180~130个工薪分。全县共调503人,工资比上一年平均提高38.7%。1954年 6月,
对工作年限长、工资低的干部调资53人,占干部总数的 3.93%。1963年调资,将国家机关干部
最低工资标准30级提至29级,对253人进行调资,调资人数占干部总数的42%,定级27人;事业
干部升级572人,占事业干部总数29%,定级88人。1973年调资767人,占干部总数20%;大专毕
业生转正定级165人,添平补齐者285人。1977年,按照职工政治思想表现、劳动态度、贡献大
小、技术水平高低等条件,为1 437名干部调资,占干部总数的40%。1978年为工作成绩特别突
出之278名干部升级,升级面占干部总数的2%。1979年为3 177人调资,占干部总数的40%。1981
年为中小学教职工及医疗卫生人员2 211人普遍升一级,其中有中小学教职员1 740人,医疗卫
生人员471人。两个系统中升两级者372人,其中中小教员271人,医疗卫生人员101人。1982年
为国家机关及科教文卫等单位工作人员调资,凡1981年底在册属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之国家正
式职工普遍向上调一级,少数人向上调两级;全县有2 699名职工调升一级,占职工总数的59.9%,
207人上调两级。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有 643人纳入套改升级,中小学教职员1 912人套改
调资升级。此外,1986、1987和1989年又分别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符合升级条件的职工晋升
工资,其中1989年的升级范围为94%。

  福利待遇

  党和政府极其重视干部福利待遇,多方面照顾职工干部生活并通过各种方式予以补助、补
贴。

  生活困难补助 1949年建国以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试行)》规定,国家每年均拨发一定数量的福利费,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其补助范围:工
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妻、子女);工作人员必须抚养的未满16周岁的弟、妹;工作人员自
幼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又必须由工作人员负担其生活的其他亲属;工作人员本身有特殊困难者。
1978年以前,按职工全年度工资总额2.5%提取,1979年以后,按每人每月1.50元提取;1990年,
本县共拨付福利费87.75万元,补助5 739人次每人平均补助金额153元。

   几个年份干部困难补助表
   单位:元


  
  公费医疗

  1952年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制度,1981至1985年期间,
全县共支付公费医疗费130.8万元,每年平均26.16万元。1990年支付76.6万元。

  其它福利 197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办法》,放宽退休条件,并相应提
高干部退休待遇标准。1980年参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对只生一个子女女职工准产假 100天,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发给一定数量补助。

  各种补贴还有取暖煤补贴、粮煤补贴以及知识分子津贴、书刊补助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