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干部离退休
第六节 干部离退休
自1959年5月本县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开始办理干部退职、退休工作。
退 休
退休条件 一、男子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连续工龄已满 5年,加以参加工作以前主
要依靠工资生活、一般工龄男子共满25年,女子满20年者;二、男子年满60岁、女子年满55岁,
工作年限均满15年者。三、工作年限已满15年,因公致残,丧失工作能力者。1978年根据国务
院规定,对退休条件做了补充修改;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满10
年者;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
力者;三、因公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本县按照上述退休条件,在1956年至
1990年期间,共办理退休干部1 378人,平均每年40.5人。
退休金标准 一、符合退休条件第一项,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50%;
满10年、不满15年,发给本人工资 60%。二、符合退休条件第二、三、四项者,发给本人工资
的70%;符合退休条件的第三、四项,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1978年国
家对退休金标准修改为:符合一、二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90%
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80%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参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满20年者按本人标准工资70%发给,工作年满 15年,不满20年者,按
本人标准工资65%发给。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者按本人标准工资60%发给;退休费低于25元,
按25元发给。1980年以后又多次更改变动,标准日益提高。
1978年,规定干部退休后可以安排一名子女顶替就业。1978至1980年全县共办理顶替就业
859人。1985年以后停办。
离 休
1980年后,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
办理离休。
1982年对离休干部补贴规定为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还规
定,1937年7月6日以前、1942年12月31日以前和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
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分别增发2个月、1个半月、1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本县1982年对已退休干部中符合离休条件干部 331人补办离休手续;至1990年,全县共有
离休干部76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