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生产关系第一节 土地私人占有 汤原县地处祖国东北边疆,清末方始引户开发,移民流户逐渐迁入,“北大荒”遂被垦成
片片良田。放荒设治之初,土地即被私人占有。清政府设招垦局,自光绪三十年(1904)到光绪
三十四年(1908)共出放荒地958.5万亩,按七成扣地为670.5万亩。建县前后五年间放出之大片
荒地,实际垦耕不多,大都落入权势者手中。
民国3年(1914),本县人口已达31 192人,其中占有土地者2 655户,佃耕者 1 674户。土
地租佃耕种,当时比较兴盛:土地占有者以收获量二至四成收作地租,或以雇工等方式剥削无
地或少地农民。民国6年(1917),全县农耕面积408 305亩,耕种100亩以上者1 085户,50亩以
上者2 549户,30亩以上者1 363户,10亩以上者451户,不足10亩者 56户。同期土地买卖也已
开始,且地价日涨,开垦较难,林木密布之高地荒原,每亩约需33.4吊左右,开垦较易、仅有
柳条的草原荒地每亩则需1 000吊上下。
伪满时期,吉林、辽宁一带仍有居民陆续迁入本县。伪康德 4年(1937),全县已达11 665
户、68 350口人;其中占有土地者1 334户,无地农民7 050户。土地被地主、富农集中占有,
租佃耕作与雇佣劳动亦较普遍,土地买卖者日益增多,广大农民因土地占有关系所受剥削日益
加重。
日本侵略者自伪康德4年(1937)移来开拓团入殖本县,到伪康德10年(1943)共移入 25个团、
2 515户、9 410口人,占用土地 139.5万亩。由于其侵略战争扩大而兵员枯竭,开拓团民多被
调走服役,土地耕种遂招中国农民“耪青”或租佃给中国贫苦农民,日本开拓团及“满拓”占
据大量土地,使广大贫苦农民只好出卖劳力,以求生存。
以东北解放前夕香兰区共和村竹帘区兰田村、太平川区新安村、汤原城区东庆升村等四村
典型调查为例:四个村地主、富农 102户,占农户总数17.4%,占有土地31 982.25亩,占土地
总数82.8%。四个村贫雇农379户,占总户数64.5%,占有土地2 185.5亩,仅占土地总数5.7%。
典型实例说明:旧社会本县 80%以上的土地为地主阶级所拥有。大恶霸地主曲国禄、耿子修等
屈膝媚敌,多方搜刮民财,占有土地千万亩,任其压榨农民。
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剥削农民血汗的花样很多, 主要手段有如下几种:1、出租土地。有死
租、活租分别。死租按议定额不论丰歉均如数交;活租按年成交亩产四成或半数地租。竹帘区
兰田村贫雇农租地耕种,每垧年交地租好地1石,次地8斗;汤原城区东庆升村地主于双田有熟
地48晌,荒地18晌,出租熟地30晌,租高1石 2斗。2、雇工种地。无地或少地农民出卖劳力,
地主则大量雇佣“劳金”。“劳金”分年工、月工、日工;按劳力强弱、农活高下,又分“打
头的”、“跟做的”、“整活”、“半拉子”。其“劳金钱”多以粮作价、工满付钱。而农活
则无分风雨寒暑,通常“两头不见太阳”。伪康德 10年(1943)城区西庆升村地主雇工, 10个
月只付250元左右,仅值2—3石谷子。竹帘区兰田村农民给地主“抗大活”,头等劳力年挣5石
粮,以次多为 2—3石,亦有另加80—100元伪币者。每个整劳力年被剥削5石粮左右。3、耕青
份种。地主以土地、牲畜与农户劳力合种,对半分成为耕青份种。城区西庆升村地主对半分粮
之后,尚要扣回牲畜饲料与种子,每晌地剥削耪青户1.5石左右。4、高利贷剥削。旧社会天灾
人祸,贫苦农民生活艰难,每逢青黄不接时只能高利贷粮以度难关。地主大户常借机敲骨吸髓,
入债借粮,利息高达五分、八分至十分(大加一)。个别地主放“印子钱”、“上打利”,每100
元借用1个月先交20元利息,有春借种子 1斗秋还2斗者。城区东庆升村小地主姚德金,每年出
租土地5晌、房子15间,兼放高利贷,年总收入25.6石粮,其中地租5石、房租4石、高利贷4.6
石,剥削额占总收入52%。旧社会,封建的农业生产关系,严重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
土地改革前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典型调查表
说明:1、以上四村均有外村地主在本村种地,其户数与耕种土地数亦列在内。
2、共和村栏内,有伪官吏11户,土地123.72垧,列在地富栏内,解放后迁出7户,土
地28.03垧,列在中农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