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种植第一节 土地开发 初期土地开发
清朝末叶,汤旺河平原榛莽一片,林木遍地,仅有少数索论族人游猎来去。清光绪二十六
年(1900)年前后,关内移民及南满流徙汉族丁户日渐移入并少量自由占有土地,垦荒耕植自是
开始。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清政府设汤旺河招垦局办理荒务。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汤原
设县治,辖区颇广,有大量肥沃荒原待辟;加以松花江航运便利、汤旺河两岸水草丰美,清政
府将土地向民间开放引来不少农户。但因林木密布新荒难开,且经常发生水灾兼有土匪出没,
致土地开发比较缓慢。当时全县荒原面积约计 34 200平方华里,有可垦荒地1 539 000余垧。
为招徕垦植农户,管理出放土地,清政府委汤原县首任知县刘虞卿丈放荒地,建县三年后告一
段落,共出放毛荒地639 800垧。
民国元年(1912),梧桐河以北地域划归萝北县辖属,全县沿江平坦之区仅有荒地50余万垧。
民国3年(1914)县总面积 31 200平方华里,等于1 404 000垧。其中林地1 020 665垧,草原与
沼泽低洼地219 665垧,宜垦农耕地163 675垧(已开垦土地26 425垧)。此时,民国政府黑龙江
省民政厅黑龙江省清丈招垦局,汤原县为清丈第十一分局,委武云峰为局长,配科员 3人、清
丈员8人。
民国4年(1915),张仲麟任局长,直至翌年8月招垦清丈告竣撤局。土地清丈所得境内共有
熟地8 530垧,荒地301 000余垧。此乃原放荒地加之新放荒地4 600垧,又丈出可垦地 20余万
垧,不可垦地6万余垧。
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9月实行招户开垦政策之后,至宣统三年(1911)本县已迁入移民18 803
人,年平均移入近2 000人。民国3年(1914)清丈开始时汤原县人口已达31 192人。官府对已出
放荒地催促限期开垦,但发展速度仍很缓慢。究其原因,除生荒难开、疫病流行等自然原因外,
尚有盗匪窜乱之人为障碍。《汤原县征查通志清册》载:“日前已放之荒,大半入包户之手,
居奇待价,辗转牟利;真正农民,转致无从插足。此等包户,乃以国家土地为贩卖品,于垦植
前途大有障碍。”又,日伪档案《汤原县概要》述及:民国 2年(1913)本县已垦地为26 425垧,
民国 6年(1917)农作物播种面积408 305亩,荒地面积11 754 486亩,其中官有8 072 703亩,
私有 3 681 783亩。据以得知,第十一清丈分局所指面积乃升科后纳税面积,而未含因灾无收
及已垦末耕面积。
民国18年(1929)汤原县土地面积
(据《东北年鉴》)
伪满期间,汤原县土地开发一直进展不快。耕作面积:伪大同2年(1933)1 068 093亩;伪
康德2年(1935)95 911.6亩。伪康德 5年(1938)1063 260亩。伪康德6年(1939),汤原县划出格
节河以东地域,设鹤立县,汤原县耕作面积为696 878.77亩,鹤立县耕作面积为441 703.98亩。
此后,汤原县耕作面积:伪康德7年(1940)593 615.17亩,伪康德9年(1942)373 445.91亩,伪
康德10年(1943)492 418.26亩,伪康德12年(1945)809 075.42亩。
日本移民入殖
入侵我国东北之日本帝国主义者,从国内移来大批开拓团在本县境内建集团部落,实行武
装入殖。伪康德 4年(1937),日本人在汤原县成立“满洲拓植公社”,为其移民入殖作准备,
计划以20年时间入东北100万日本农户。计划侵吞鹤立地区耕地37 103垧,莲江口地区耕地41 460
垧,阿凌达地区耕地16 600垧。日本侵略者为掠夺大量耕地,采用两项措施:一为低价强购耕
地并收缴地照(水田垧价40元、旱田垧价一等30元,二等25元,较当时地价低半数还多);
二为组织大规模垦荒,以实现其与伪满洲国拟定的大面积垦荒造田计划 (水田与旱田1:9),供
日本移民团所需。伪康德6年(1939)“满洲土地开发公司”成立,伪康德 11年(1944)改为“农
地开发公社”;鹤立县亦有“兴东地区农事协同组合”出现。对被剥夺土地的中国农民,敌伪
政权以所谓“国内开拓民”名目提供土地再行垦植。鹤立地区曾组织被强征后无地农民去阿凌
达地区开荒。贷给牲畜等生产资料,垦地耕种三年后即归“农地开发公社”作日本移民用地。
汤原县境内,自伪康德4年(1937)至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共由日本国内移来开拓团2 515
户、10 783人分布在各集团部落。其总头旷田一郎少将驻在鹤立县。1941年前后,日本侵略军
兵员匮乏。开拓团民男子应召入伍者日益增多,不仅造田计划难以继续,侵吞之耕地亦难于耕
种,不得不雇工或出租土地给中国农民耕种。
日本移民入殖汤原县情况表
(1937—1943)
注:日本开拓团下设部落或班,一个开拓团有3—7个部落或班不等,一个部落或班,少则
几户,多则十余户。
新中国农民开荒
解放后,人民政府鼓励农民大力开发土地资源。1948年原合江省政府告示农民:谁开荒归
谁所有,第一年免征公粮,第二年少征三分之二,第三年少征三分之一。此后逐年开荒面积均
呈大幅度增长趋势。1980年起,国家对开荒点给予每亩10元至20元无偿投资补助,以激发农民
开发土地的积极性。
汤原县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垦荒耕作大体经历三个时期:五十年代,县内先后有 5个县级
国营农场建立,即莲江口农场、香兰农场、梧桐河农场、伏尔基河农场(后改为新华农场)、鹤
立河农场(后并入莲江口农场),并建有汤原军垦农场。这些国营农场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力量
雄厚,垦植速度快。到1990年,省属驻汤原县农场与林业局占地面积 2 454 076亩,占全县总
面积的40.4%。
1960年至1980年社营与队营拖拉机时期,由于拥有相当数量开荒机械,全县出现开荒高峰,
可垦宜垦荒原基本开完。
1980年以后,由于多年来农田水利施工、江河水位、内水外水等机遇变化,本县区域内多
数沼泽地一改过去一片汪洋状况,逐渐成为可垦荒区。
1980年至1984年,县内以原有生产队为依托,建起了 5处机械化开荒点:即太平川公社金
川大队、望江公社先富大队、振兴公社兴丰大队与兴华大队和莲江口公社松滨大队,其定型面
积51 510亩,开荒面积 2.4万亩。国家为开荒无偿投资(1984年后改为有偿无息周转金),并予
贷款扶持。国家先后投入资金162万元,5个开荒点购置大中型拖拉机42台、大型联合收割机16
台、大中型农具 181台(件),至1983年共开垦荒地35 000亩。松滨和兴丰、兴华三个开荒点地
处沿江洼地,系由过去沼泽地改造而来,建点后缺乏防洪排涝设施,以致常遭洪汛威胁;1984
年方始治理,松滨村自力更生,修筑长堤,提高了防御水患的能力。
本县历经多年垦荒,至1982年除沿江洪泛区内尚存20多万亩沼泽地草原外,可垦荒原所余
无几。由于土地垦植全面规划不足,忽视生态平衡,宜牧草原留置短缺,将严重影响未来畜牧
业之发展。1980年至1982年,经土地概查:全县土地总面积 6 077 244亩,其中省、市属国营
农场、林业局等在境内用地2 462 235.9亩,县属用地3 615 008亩。
1990年,县属耕地面积为 1 455 284亩,而各乡镇上报统计部门的耕地与实际面积有些差
异。此一情况由来已久,习惯称为“帮忙地”。留帮忙地,一为提高单产受奖;二为少交农业
税和粮食征购,认为沼泽开垦的荒地似无增产把握,不应作为正式耕地上报。
汤原县耕种面积及公粮、公草负担表
(1947年)
注:总面积数中包括计划查出黑地1 300垧,故比43 260.95垧,多出1 300垧。
全县的耕地每年都有所变化,建国初,全县耕地面积为799 331亩,1965年发展到915 330
亩,1980年为1 041 493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