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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土地管理

第十节 土地管理



  

  土地所有权

  清朝末期,土地国家所有与个人占有并存。国家派员出放荒地,领荒契约书为据取得土地
所有权。除放荒时量定划界及一度官府清丈外,无土地管理设施。

  民国至伪满期间,山林、江河、草原、荒地,尽属国有,庙堂、基地、乡间道路等为公有,
农民所营土地为私人所有。民国初期,县知事公署行政科(二科)掌管土地事务。民国11年(1922)
县农会成立,辅佐县署属理土地农耕事务。民国18年(1929)县政府设建设局,管理农田、土地。
伪满康德6年(1939)县公署设开拓科农林股,后又成立地政科,始有专设土地管理机构。

  1947的10月《土地法大纲》颁布,1948年土地改革完成,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
耕者有其田,土地遂为农民所有。农业合作化后,土地又逐步变为集体所有。而草原、荒地、
山林、沼泽等部分自解放后即为国家所有。建国以后,土地由农业科管理。1962年县政府成立
土地管理委员会,配专职干部实行土地管理。1982年,县土地利用管理办公室成立,1984年改
为土地管理局,按国家和上级有关土地法规与政策,行使管理权。现有28人,内设业务股、监
察股和办公室。

  利用与管理

  土地评级 1984年在土地改革基础上,首次对全县土地进行评级工作。根据地势、地力、
常年产量。划分全县土地为14级,并向农民颁发土地照,鼓励农民认真经营管理。

  土地划界 1964年起,在县境内土地划界工作,基本划清公社与公社、公社与农场之间土
地界线。大队与大队土地界线至1983年划清,个别公社与农场边界划定工作延续到1985年始告
结束。

  荒地普查 1973年,全县曾进行荒地普查。调查结果:有荒地479块,面积 917 213亩(包
括境内国营农场、林业局等占地)。其中:一类荒地60块,面积83 621亩;二类荒地191块,面
积295 144亩;三类荒地116块,面积175 123亩;四类荒地 112块,面积363 320亩。1990年县
土地局再行普查,结果如下

   汤原县后备资源面积统计表
单位:亩



  草原规划 为合理利用草原,根据草原分布及历年利用习惯,规划为:圈河草原划归莲江
口镇3 800垧,望江镇2 300垧,莲江口农场800垧;汤旺河下游河套草原划归汤原镇340垧,香
兰镇200垧,竹帘乡200垧,县造纸厂100垧,军马场30垧,加工厂30垧,其它195垧,合计7 995
垧。

  资源普查 全县土地资源普查工作自1981年起进行,外出调查分5个小组,于2月下旬开始
至11月末结束。同年12月开始整理外业调查所得:全县境内土地总面积6 077 244亩。

  土地审批

  1956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暂行条例)》25条公布,县级审批权为 500亩。1973年省收回
土地审批权限,县级只可审批10亩,为控制土地浪费,1974年省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用拨用
土地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县审批耕地权限降至 3亩,1981年,省颁《黑龙江省土地
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县审批耕地权限为5亩以下,5—20亩经县审核报地市批准。

   汤原县土地总面积分布情况表
   单位: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