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程管理
第二节 工程管理
解放前和建国初期兴修之水利工程,大多为较简单的土方工程,基本上由受益单位负责维
修养护。进入六十年代以后,农田水利建设事业迅速发展,各种水利工程包括防洪、排涝机电
排灌站、机电井、水库、塘坝、涵闸等数量增多且分布面广。各级政府及水利部门均采取多种
措施、建立相应制度,加强管理以保证工程发挥效益。永利工程管理大体分三种类型,经济管
理方式可分两个时期。
管理类型
国家兴建工程 指若干乡镇受益之大型灌区、提防、排涝站等,县水利局设专管机构、专
人管理,工程岁修养护,按受益面积负担,属灌区者由水费支出。
社办工程 多数为几个大队联合受益工程,如莲望水库、群英电灌站、福胜电灌站等,由
公社集中管理,设有专门机构。
生产大队自建工程 多数为小型水库、塘坝、抽水站和机电井,基本上本队受益,由生产
大队统一管理。
管理方式
集体经营时期视国家兴建工程、社办工程和生产队建工程而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国办工
程按段设护堤员,亦工亦农,依靠营造防护林和种植取酬。社办工程亦由电工,技工管理,按
受益面积集酬。村办由五保护或适宜人员看护,报酬由受益户分摊。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以后,大型灌区及社办工程基本与以前无大变化。大队办工程多数建立起管理责任制,承包给
专人,工资包干,管理费节余归已。
全县水利工程管理以机电井管理为差,到1985年尚有92眼未建管理责任制。部分电井多年
不用不管,近年,重视了机电井的管理工作。1990年,工程管理列为“黑龙杯”竞赛的一项重
要内容,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综合治理,坚持科学的规划设计,较高的质量标准以及严格
的检查验收制度,强化了工程管理工作。
水利费征收
根据1996年水电部规定的水利费征收办法,本着“以水养水”的原则,全县统一规定:自
流灌区灌溉水稻,亩征收水利费 1元,机电抽水站按实额支出的电费、检修费、技工工资,由
受益者圴摊负担。1967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水利费 108万元。收入不甚平衡,较小灌区水利
费收入较少,职工工资尚需县里补贴。收入较多的汤旺河灌区,1967年至1972年共收水利费24
万元,6年所收加之上年结余共32.6万元。其中:用于管理站工资支出 11.58万元。占35.7%;
用于灌区工程配套及岁修支出17.7万元,占54.3%;上缴县水利科1.8万元,占5.6%。又:1980
年至1985年6年,汤旺河灌区共收水利费82.76万元,其支出:职工工资与管理费39.7万元,占
48%;灌区工程岁修养护 21.58万元,占26.1%。1980年以来,各灌区充分利用灌区水利条件,
兼营渔、牧或种植水稻以增加收入,基本做到收支平衡不用国家补贴。1986年以来,加强了水
利费的征收工作,1986~1990年共收水利费443.68万元,其中1990年征收了109.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