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渔政管理
第三节 渔政管理
水产资源保护
旧社会渔业资源虽丰而无渔政管理,新中国人民政府注重水产资源保护并将其列为渔政管
理工作的首位。1950年至1972年,贯彻招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及省水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水产
资源繁殖保护办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细则》等文件文件,
本县对渔业生产秩序认真整顿,基本上扭转了酷捕滥涝、毒鱼、炸鱼等破坏水资源的行为。1982
年 4月,省人大常委会发布《黑龙江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本县贯彻和落实,基本上达
到一年四季均能“四防、四保”。春季刚开江时鱼类集中,以严防炸鱼为,动员渔民对毒鱼、
炸鱼等行为监督与制止;夏季以严防在禁捕期捕鱼及禁捕期后,无证捕鱼为主,保护正常渔业
生产与水产繁殖;秋季以防止土亮子、密眼箔、袖子网等阻拦鱼类回游通路为主,营救与保护
幼鱼;冬季以严防利利冰扳网、袖子网等渔具酷捕鱼类为主,保护渔类安全越冬。同时开展清
理滩地、验网核证等工作,对一证多具及不按规定作等行为及时处理。1984年春,通过踏查资
源底数,落实水面使用权,发放捕捞渔业许可证及养殖渔业许可证等工作,确定水面使用年限,
落实两权,调动群众对开发水面积极投资、投工,从而促进与推动了全县渔业生产。此外,县
水产部门对保护水产资源、遵纪守法及违纪犯法的渔民或群众均认真根据情节给予奖励或处罚,
对江河水域资源均定期采样化验,监测水质变化,以保护渔业生产。1990年,全县认真贯彻执
行《渔业法》,以法治渔,以法兴渔,渔政管理打开了新局面。沿江5个乡镇举办了《渔业法》
学习班。县水产局全年出动检查船六次,行程 1 800多公里,依法扣留各种网具 122趟,罚款
11 000元。打击了禁鱼期捕鱼、无证捕鱼等违法行为。向养鱼户颁发了《养鱼生产执照》,解
决渔业纠纷事件多起,为群众发展养鱼生产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养殖水面承包
为充分利用开发本县渔业资源,1984年在全县范围开展渔业养殖水面规划承包工作。全县
16个乡镇有 640户农民签订水面使用权承包合同,承包水面 1.3万亩,占全县可利用养鱼水面
36.9%。 县政府为鼓励与调动广大干部群众从事水域资源开发利用,规定一系列水域资源开发
性承包之具体政策:凡农户个人申请,经村、乡两级政府审查,县水产部门批准,发给《养殖
水面使用执照》,按规定施业者,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承包年限最低为15年不变,有的可延
长至20年、30年或更长些,并允许子女在承包期内享有继承权、使用权,承包者对承包水面不
准买卖、出租、转让或荒废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