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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三节 财务管理



  

  一、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

  各厂均设有财会机构或财会专职人员,主管企业各项资金运用及经济核算工作。

  新中国成立至1957年,工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超定额占用资金由银行计
息贷款。1958年开始,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为70%财政拨款、30%银行计息贷款。1959年改为定
额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计息贷款,即“全额信贷”、“全部有偿使用”。1961年又改定额流动
资金全额由财政拨款。1983年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为银行计息贷款,企业可用自有资金补充流动
资金以解决资金不足。

  1980年起,折旧基金企业留用70%,上交财政15%,上交主管部门 15%;1983年按财政部规
定,企业留用折旧基金 15%作为能源税上交财政;同年按财政部规定,利改税后备工业企业将
留利部分按规定比例提取: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企业后备基金及福利基金、奖励
基金。

  为核定企业流动资金及固定资金占用额,对工业企业进行清产核资。1952~1984年,全县
工业共进行过 4次清产核资:第一次为1952年,经过清产核资,为实行计划经济管理,建立经
济核算制打下基础;第二次为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经过清产
核资,推动企业调整工作;第三次为1972年,贯彻中央“扫仓库”指示,经过清产核资,弄清
企业家底, 处理积压物资,减少资金占用,推动生产的发展;第四次为 1980~1984年,贯彻
“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为全面整顿企业,改革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清产核资,同
时对积压机电产品进行清理报废工作,减少工业企业库存物资资金占用。

  新中国成立后,全县工业企业利润一向全额上交财政。自1979年开始,实行利润分成制度,
采取利润分成、利润包干、超利润分成等形式。1983年利改税后,工业企业利润实行 8级累进
所得税率,改上交利润为上交税金,纳税后盈余归企业支配,既可保证国家收入,又能调动企
业经营积极性。

  1953年起,国营工业企业开始建立成本核算制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但在“大跃进”、
“文化大革命”动乱时期,成本核算制度亦皆受到冲击,企业不讲成本,只算政治帐,不算经
济帐。1980年以后,重又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工作。1984年,按照《国营工业企
业成本管理条例》,各工业企业进一步加强成本管理,实行目标成本,提高了企业成本管理水
平。1987年,黑金河金矿被国家黄金总公司授予“财务管理先进单位”。

  二、集体企业财务管理

  合作化时期组织起来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均按《社章》设置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
工作。1956年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社联合社颁发《手工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
使集体工业有统一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进一步健全财会组织,
加强财务管理,各社、组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58年集体工业企业均改为执行国营工业企
业会计制度;1961年又恢复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63年合作工厂实行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1967年集体工业企业再次执行国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81年恢复集体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备
厂、社组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的资金,系由社员入社时投入的产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股金
组成,不足部分由银行计息贷款。

  1955~1957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入社社员均投入股金,从1958年起停止社员入股。
过渡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合作工厂,股金全部退还社员本人。1981年手工业集体经济又恢复社
员入股制度,入社社员交纳100元股金,享受社员待遇及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