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主管理
第四节 民主管理
1946年 5月,按中共中央关于《工矿企业改革的指示》,全县国营工业企业相继成立有工
人、技术人员参加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由厂长任主席,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
1948年,全县国营工业企业普遍成立工会组织,按期召开职工大会,对工厂重大问题提出
意见,对干部实行监督,发挥民主管理企业的作用。
1951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将工厂管理委员会置于厂长领导下之下,一定程度
上削弱了民主管理企业作用。
1956年,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均按《社章》规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按期召开社
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经营及干部任免等重大问题,民主管理制度比较健全。1960年,全县手
工业企业普遍推广“两参一改三结合”经验,进一步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工业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被破坏,“工代会”取代工会
组织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均被取消。
1978年起全县国营工业企业普遍恢复工会组织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1981
年国务院颁布《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草案)》之后,国营工业企业先后成立起
以厂长为主任的民主管理委员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恢复理事会、监事会及社员代表大会制度,
工业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