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供电
第八章 电力工业
第一节 供电
伪满康德2年(1935),兴山(鹤岗)发电厂将电源输送至鹤立,次年4月又送莲江口。伪满康
德8年(1941)7月,佳木斯发电厂将电源送至汤原县城。供日伪军队营房、伪政权机关及较大商
号使用,农村仍未送电,但居住在农村的日本人开拓团可单独送电。
1945年东北解放后,本县电力事业有较快发展,供电范围逐年扩大。城镇机关、学校及较
大企业事业
单位及大部分城镇居民已始用电。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电力开始向农村发展,农村掀
起办电高潮,大力发展电力灌溉,并以生产用电带动生活用电。1959年至1968年,有31个村屯
开始用电。截止1970年,全县有输电线路3条、线路全长86.68公里(不含佳鹤甲、乙线);有配
电线路 375.4公里,低压线路238.5公里;13个人民公社全部通电,通电大队212个,占全县大
队总数84.8%。1990年末,全县输电线路发展为15条,线路全长24 563公里,配电线路63z公里,
低压线路480公里,有配电变压器 556台、容量43 100KV,通电村249个,占全县村屯总数100%。
随同电力事业发展,电量销售逐年猛增:1969年全县销售电量为1 758万度,1977年增至3 996
万度。1990年增至11 668万度,其中:工业用电3 808万度,农业用电4 326万度,照明用电2 685
万度,其它用电849万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