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国后机构设置
第二节 建国后机构设置
建国初期,本县无专业城建管理机构。1951年以前,房产及地政发照、收费工作统由县人
民政府民政科兼管。1952年成立县房产管理委员会和房产管理所,配专职干部,着手对汤原区、
鹤立区、莲江口区敌伪房产进行清查、登记工作。
1958年11月,汤原县基本建设科成立,与房产处合属办公。编制 9人,分设规划、房管、
财务等股。翌年5月,改科为局,人员增至16名,设城建、农建、建材、财会、秘书等股。1962
年3月,重又改局为科。
“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建设部门一度并入工业革命委员会,1973年恢复基本建设科,
1978年12月改为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改基本建设委员会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1990年改
为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设环境保护局。下属机构有汤原房产处、鹤立房产处、莲江口房产处、
自来水公司、地下排水站、汤原城建处、环卫处、城管监察队。1990年底全系统有干部职工341
人,建委机关24人,下设规划办入城建、建工、人秘、计财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