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房产管理
第五节 房产管理
1945年东北解放后,县人民政府民政科负责公产房屋管理。对敌伪所遗房产,除公用者外
接收后仍由居民分住,住户负责维修,不收租金。但大多只住不修,房屋破损日益严重。为加
强房产管理,1952年县人民政府成立房产管理委员会,后改为房产处,1981年改为房产管理处。
隶属于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房产管理主要内容为:负责新建房屋设计与施工管理;对公产
房屋的使用进行分配与调剂,对公产房屋维修养护及翻修改建;对城镇私人房屋交易实行管理,
以及发放私产房屋执照、收缴公产房屋租金等。
清理接收敌伪房产
根据1951年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精神,
本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敌伪房产进行清理接收。共接收敌伪房产 31栋,共5 218平方米,其中:
敌伪公房22栋,共4 503平方米,逃亡伪警宪特房产 7栋,共565平方米,逃亡地主李宝森房产
2栋共150平方米。所接收的敌伪房屋,多数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占用,少数做为居民住宅。
私营房产清理改造
1956年,根据黑龙江省《关于对城镇私营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本县经清
理并改造私人出租房产者共37户,房屋220间,5 500平方米,房产总值39 950元。
直管房屋管理
房产部门的工作重点即及时对直管房屋进行维修养护。1952与1953两年,汤原房产处对公
产房屋曾进行全面补修与改善。嗣后,则坚持“以租养房”方针,岁岁维修。直管房产年收租
金5—6万元,1957年最多收至96 911元。1980年以后部分旧房作价售给居民,房租收入略有减
少。1988年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房产部门和各单位公有住宅大都合理定价变卖个人。房租收入,
以80%用于维修旧房,以20%用于建筑新房。
私人房产交易管理
私人房产交易须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批。由出卖房产者申报理由,持房照及居民委证明,经
房产部门调查了解认为理由正当,正式填写“买卖契约申请审批书”;定价批准后到税务部门
交纳卖房契税,然后换领房产执照。私有房屋出租时,租金数额双方协商议定。1990年,全县
五镇办理房屋交易886栋,面积50 435平方米,发生交易额391万元,收缴交易费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