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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筑施工管理

第三节 建筑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书。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局综合审查、统一安排施工力量后,方可开工。基本建设单位开户银行未见开工通知书,不对
施工单位拨付基本建设用款。工程竣工后需报告,经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单位检查,
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移交使用。

  设计管理

  1980年以前,汤原县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管理混乱,建设单位自行设计、施工部门设计或建
设单位委托私人设计者均有,设计标准不一,设计质量不高。1981年,汤原县城乡建设环境保
护局设计室增配 4名工程技术干部,负责全县基本建设工程设计与设计管理工作:检查建设单
位及施工单位工程设计方面发生之各种问题,提高设计质量、限制黑设计,以保证基本建设按
高标准进行。设计室,1981年至1990年共为各建设单位设计楼房50幢、面积近 6万平方米;设
计厂房与仓库14栋、面积7 500平方米;设计平房100栋,面积 1.3万平方米;设计各种其它构
造物10余座。

  合同管理

  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均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应负责任,分工协作、
双方信守,保证按合同规定完成建筑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计划部门批准
之基本建设计划;有基本建设资金存入建设银行;有正式设计部门之设计图纸;有工程预算。
施工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定后,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审查批准后生效。执行合同过程中,发
生质量、经济等纠纷时,由批准单位给予仲裁。

  质量管理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设工程质量检查站,经常组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进行检
查。对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规程、规范施工,使用材料、半成品及设备不符质量要求
者,均责令停工改正。对发生的房屋倒塌、桥梁断裂、设备爆炸、堤坝溃决等质量事故,以及
因质量事故而发生或因之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时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或或调查处
理。

  自1981年以来,城建局坚持经常会同基本建设银行、设计单位及在建工程甲乙双方,对基
本建设项目进行质量大检查。主要检查基础砌石、打桩、砌砖、浇灌砼、予制砼件、空心板、
吊装、抹灰、装饰及勾缝、门窗安装、玻璃、油漆、防水屋面、水暖、电气等是否合乎要求。
工程质量检查采取百分评定法,根据各项施工质量对整体工程影响确定分值。对不合格工程,
不予验收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