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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早期的粮食经营

第二节 早期的粮食经营


        



  一 清末、民国时的粮食经营

  汤原建县后,垦植人口逐年增加,农业生产有所发展,私营粮米铺及碾米、榨油作坊开始
增多。民国2年(1913)全县有粮栈1处,杂货兼营粮食店(铺)46家,油作坊8家,碾米坊8家。私
营粮栈及私营粮食店(铺),历年冬季以低价收购农民大豆、小麦、玉米、杂粮,多则300~400
石,少则100~200石。分别囤积于松花江滨的南江屯、东江屯及竹帘码头。私营粮商除将少部
分粮食加工成品粮在店零售外,大部分粮食装船运往外地,换回各种杂货在其店(铺)出售。同
年,全县私营粮栈及杂货兼营粮食店(铺)共运往外地粮食1 127.1万斤,其中:水路运出930.5
万斤,陆路运出196.6万斤。通过水路除少量运往国外,大都运销三姓、桦川等地。

  民国12年(1923),县城 9家较大杂货店兼营粮食,义增德杂货店在宏克力设有粮栈,其他
8家杂货店亦在东江屯、南江屯、竹帘码头设有堆场,冬收夏运。民国 19年(1930)为汤原县私
营粮食业兴盛时期,有27家私营杂货店兼营粮食。

  二 伪满时期的粮食经营

  伪大同元年(1932)至伪康德3年(1936)全县有13家私营杂货店兼营粮食,有2家专业粮行、
3家榨油坊、2家碾米坊。伪满官商收购粮食实行按播种面积预先给少量定金办法,控制收买农
民粮食。同期,全县粮食运往日本占总产40%,其中苏子占总产的100%,玉米占总产的53%。

  伪康德4年(1937)敌伪实行 “出荷粮”制,由兴农合作社按农民播种面积规定最高“出荷
量”,与农民签定“出荷契约”并按契约出荷粮食,每百斤予付给定金伪币一元,到秋不问收
成如何,强迫农民按契约如数交纳“出荷粮”。伪康德 8年(1941)后,实行“决战搜荷方案”,
以武力强迫粮食“出荷”。每年春季按照各农户上年度耕种面积分担出荷粮,出荷粮量占产量
60~70%,并按规定每出荷一吨粮食配给30尺斜纹布或 40尺花旗布。对完成“出荷粮”任务农
户按人口计算每人奖售棉布7尺、线1两,白糖每户2斤,卷烟2条。交纳“出荷粮”时,伪县长
亲自督阵,伪警察、官使倾巢出动,横行村屯,强迫农民交“出荷粮”。交不足“出荷”粮者,
轻则打骂受刑,重则蹲监坐牢。

  1940年前后,敌伪实行全面经济封锁,县内私营杂货店或粮栈经营粮食活动被停止,改由
兴农合作社经营。定量极低,难以果腹,且供应的粮食时有时无,中国民众饱受饥馑之苦。

  三 东北解放后的粮食经营

  “八.一五”东北解放后, 公粮、柴草、饲草均由县政府财粮科统一征收、调拨供应军需。
农民余粮由裕华公司收购,或在自由市场出售。城镇居民用粮,自由交易购买。1946年政府接
收私营天增德杂货兼粮油作坊,改称汤原群众油酒厂;接收鹤立同泰德,改称利民油米厂,负
责机关、部队、铁路、森工人口粮油加工供应。竹帘私营德盛海及几家小型油、米作坊为农民
加工零星油、米。原有兼营粮食杂货店,不再经营粮食业务。

 土地改革完成后,城乡逐渐办起供销合作社,收购农民粮食,经营粮、油,供应市场。粮、
油购销业务统由县贸易公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