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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粮油统购统销

第三节 粮油统购统销


        
  

一 建国初期的公粮征收

东北解放初期,国家向农民征收建国公粮。1945年征收建国公粮标准为:每垧征实粮60斤
(以小米为标准),折合玉米100斤、高梁90斤、大豆200斤、小麦50斤。

  对于建国公粮具体负担亦有规定:自耕田、地主出租的土地,地主负担2/3,租户负担1/3。
种满拓地及种逃跑地主地户,全额负责交纳公粮。生荒墓地、义田、学田、宅田免征。抗战牺
牲家属贫困者及老幼病弱鳏寡孤独者,按情况减征 1/3。灾情重可由县长批准减免。同年年末,
对建国公粮折合进行修改:标准额原定每垧小米60斤改为38斤。折合率原定每垧交粮90斤改为
100斤;原定大豆200斤改为120斤;原定小麦50斤改为40斤;大米原定 40斤改为15斤。1946年
汤原县共负担建国公粮900万斤,其中:小麦72.5万斤,玉米248.25万斤,高梁 248.25万斤,
谷子248.25万斤,大豆82.75万斤,每垧地征收谷草40斤,共征收谷草120万斤。

  1948年汤原、鹤立两县合并后,粮食征购则根据耕地面积、地级、年景估产后,确定当年
公粮任务。农民余粮通过市场出售,贸易管理局设粮栈、私营粮店、米面作坊以及城镇居民等
均在市场上购粮。1948年以后,除县粮食公司各粮栈直接收购外,还委托农村供销社代购粮食,
农村供销社亦自购自销粮食,居民仍可在市场买到粮食。

  1950年贯彻“多余多购、少余少购、缺粮供应”及“优质优价”粮食收购方针、粮食实行
自由买卖。广大农民踊跃次交售爱国粮。

  二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实行“统一
收购、统一库存、统一调拨、统一销售”。改变农村原来粮食自产自销的购销办法,禁止粮食
参加市场贸易,对粮食投机商实行严厉打击,有效地控制了粮食非法流通,保证了军需民用。

  1953年至1990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大体上经历了3个阶段。

  (一)初始时期

  1954年,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划分余粮与缺粮界限,多余多购、
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及时收购,同时安排落实好留用口粮、种子、饲料。本年度共征购粮食
8 415万斤,做到购得合理,留得适当。

  (二)实行“三定”时期

  1955年 8月贯彻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在全县实行定产、定购、定销三
定政策。定产:即根据各农户粮田质量及自然条件,结合经营管理情况,按正常年景以户计算
评定单位面积常年产量,三年不变;定购即从定产数量中扣除按标准应留种子、口粮、饲料及
实缴公粮数后,余粮部分按80%~90%核定统购任务,粮食丰收地区实行增产增购,增购数量不
超过增产部分的 40%定销即对农村各类缺粮户按规定用粮标准核定后,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
当地有什么粮供应什么粮原则,给予统销,保证供应。实行“三定”过程进一步调整了粮食在
社会上余缺,使广大农民对粮食购销心中托底,当年全县征购粮食6 890万斤。

  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变化,“三定”到户改为归社计算。1957
年冬,全县在坚持粮食“三定”的基上,坚持留粮标准不变,根据全县的丰歉情况,做到减产
地区适当调减任务,丰收地区适当多购一点,实行以丰补歉,增产增收,保证国家粮食的正常
收购。

  (三)粮食管理混乱时期

  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大办农村食堂,吃饭敞开,加上大办钢铁,农村人
口大量流入城镇,吃商品粮的人口大增, 因而出现高征购,高返销,浪费了许多粮食。在3年
困难时期,全县粮食产量逐年下降,农村粮食返销增多,仅1960年即反销 890万公斤。农村人
口平均口粮降至建国以来的最低水平。

  (四)稳定时期

  1965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藏粮于民、稳定征购,三年一定”制示精神,本着增加生产、
合理分配、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体三者利益,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生
产发展三项原则,实行“一定三年”政策。这项政策从1965年执行至1970年。1965年~1967年
一定三年核定粮食统购其数为2 165万公斤,实际1965年完成3 998万公斤,比基数增加84.66%;
1966年完成4 555万公斤,超基数110.37%;1967年完成9 085万公斤,比基数增加319.63%;1968
年完成11 063万公斤,此系本县始收购粮食以来最多的一年。

  1971年10月贯彻中央《关于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本县对征购粮基数
作适当调整,较之“一定三年”基数增加5.4%,并将原附加机动数5~10%改为5%。超产部分按
适当比例超购,超购部分按收购牌价加价30%。

  (五)减轻农民负担时期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纠正了粮食计划收购统得过死,粮价偏低,
购量偏高,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倾向。为让农民休养生息,全县根据规定,调整了粮食购销政策,
降低了征购基数,同时担高了粮食收购价格20%,超收部分加价幅度50%。这一政策深受广大农
民拥护。

  (六)征购包干时期

  1983年始实行粮食征购包干办法。为保证粮食征购包干任务的完成,全县坚持包干政策,
并根据丰欠情况确定征购当年计划,大豆实行计划收购。在完成或超额完成包干任务后,留粮
不受限制,余粮可以继续卖给国家或自行处理。是年,取消定销粮,实行借销粮,承包单位计
划超购加价款,按交售粮食混合平均价计算,超过基数部分,加价 50%。1983年全县农村在陆
续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大好形势下,全年共征购粮食7 173万公斤。

  1984年本县农村进一完善了土地承包责任制,粮食征购政策不变。粮食征购价格根据黑龙
江省政府的规定执行。收购小麦、谷子按“倒三七”(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比例
加价办法执行;收购玉米、高梁、糜子实行“倒三、五”、“倒六、五”比例加价办法执行。
当年全县征购粮食11 328万斤。

  (七)实行合同定购时期

  根据国家的政策,本县自1985年起取消统购,实行合同定购。粮食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
民签订粮订购合同,农民按定购合同交售的粮食按倒三、七比例计价收购,即三成按原统购价、
七成按超购价 (原牌价加50%为超购价)。农民完成定购合同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出售。
1987年国家再次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

   1949~1990年粮食征购数量表
   单位:万公斤


 
三 粮食统销

  (一)城镇定量供应

  从1953年11月开始,汤原县对城镇居民实行粮食凭证供应的制度,粗细粮搭配、任证不限
量。

  1955年10月,贯彻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实行按人定量,归户计算,
任证供应;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按在食堂就餐人数、定量标准,任证供应。并按工种、劳
动差别、年龄大小分别核定定量标准。对各行各业用粮,按计划供应。牲畜饲料用粮,按牲畜
数量,分类定量凭证供应。

  1964年,市镇定量的标准,规定重体力劳动者20.5—25公斤,轻休力劳动者定量13.5—15.5
公斤,企事业人员、机关干部、教师、职员及脑力劳动者14.5—15.5公斤,中学生定量15—16
公斤,一般居民及10周岁定量11公斤,3—6周岁定量8公斤,不满3周岁定量 6公斤。采取按月
检查计划,按季度复查核定,杜绝不合理供应。

  1972年,号召城镇吃供应粮的居民,自愿节约口粮支援灾区。月定量 26.5公斤的节约1.5
公斤,14公斤的节约 0.5公斤。1979年恢得原定量供应。粮定量供应后,实行“四证”“四票”
“四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城镇牲畜饲料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转移证、粮食分购证,
四票:国家粮食局统一发行的全国通用粮票、黑龙江省粮食局统一印制发行的省内通用粮票、
国家统一发行的军用供给粮和价购粮票、黑龙江省粮食局印发的牲畜饲料票。此外,本县粮食
局印发的豆腐票、保健油票等亦沿用至八十年代初期。

  为保证居民的粮油供应,按照合理布局、划片定点、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镇相应设立了
粮店。至1990年已发展到15处。汤原镇区第五粮店正在兴建中。

  (一)农村返销及留粮标准

  每遇灾歉,农民口粮不足时,则由粮食部门区分情况返销一部分粮食。1956年返销数量为
286.2万公斤,此后年年都有返销粮。1984年返销14.24万公斤,是年后取消了返销粮。

  实行统购销后,按照“三定”政策,当时社员留之口粮和种子、饲料。其标准为,社员口
粮:1955年至1964年期间每人每年朝鲜族社员留水稻不超过600斤,旱田村社员留口粮最低450
斤,最高 520斤。1965年至1970年,每人每年留口粮410斤~450斤,蔬菜队社员430斤~450斤。
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政策后,每年每人平均留480斤,蔬菜队社员450斤。1980年以后社员
口粮平均为 500斤。但全县各乡留粮标准根据丰欠不同稍有差异。种子留粮:1955年规定旱田
作物每亩留10斤,水稻30斤;1957年每亩改为水稻留39斤,玉米13斤,大豆12斤,小麦11斤。
1971年每亩小麦留26斤,其它作物留10斤。1979年每亩水稻留35斤,小麦32斤。1980年规定:
小麦、大豆选优留足一套种子,玉米、高梁、谷子多留一套后备种子。饲料留粮:1955年规定:
役马、骡每头(匹)每天1.2斤至2斤,役牛1斤至1.5斤,非役畜按役畜标准折半留粮。1956年调
整为役马每匹年留料粮1 073斤、豆饼320斤,非役马留料粮315斤,豆饼 80斤。役牛每头年留
料粮540斤,豆饼160斤,非役牛 158斤。1958年役马每匹年留料粮600~920斤,非役马折半计
算;稻田区朝鲜牛每头年留料粮500~700斤。1965年实行“一定五年”规定,役马、骡每头(匹)
年留料粮700斤、牛400斤(水田牛550斤)、驴300斤、种马1 000斤、种牛600斤(水田种牛650斤)、
奶牛1 000斤;非役马骡233斤、牛133斤、驴100斤。1971年实行“一定五年”规定:完成定购
任务的生产队,大牲畜每头每年留料粮不超过800斤,留饲料粮达到700斤生产队免除当年征购
任务。1982年9月规定:奶牛每年每头年留精料1 500斤,妊娠牛每头增加 400斤;大牲畜每头
年留料粮不得超过800斤,达不到700斤免除当年征购任务。对集体或社员家庭饲养的黄牛、奶
牛划给一定数量饲料地。

  猪饲料留粮:1955年规定:公、母猪及育肥猪每头年留饲料粮 150斤。1965年规定:集体
饲养猪每头留饲料粮100斤,社员饲养母猪无论头数多少,只留 1头饲料粮100斤。1972年规定:
集体饲养公、母猪每头留粮300斤,仔猪每头10斤、育肥猪每头 50斤;社饲养公、母猪每头年
留250斤,仔猪每头留10斤。1980年规定,集体、社员饲养公、母猪每头年留饲料粮300斤,仔
猪每头留粮 20斤,分粮时未到产期母猪每头留料粮200斤。农村各项留粮规定标准,从1955年
实行至1984年底,其间曾多次调整。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办法后,各项留粮规
定标准亦相应同时取消。

(三)行业用粮供应

  自五十年代中期以来,全县的饮食、食品、酿造、制鞋等用粮行业,每年都需要大量的粮
食。这些单位编计划,经粮食局业务部门审查核定标准,按季或年度下达用粮计划,凭证供应。
八十年代始增加了议价粮油供应,活跃了市场,方便了群众。

  (四)油料购销

  全县食用油料生产以大豆为主,还生产少量的其他小油料蓖麻、葵花、苏子、芝麻、花生
等。解放前,大豆大多销外地,其中一部分运往国外。建国后,大豆生产逐年增加,近年一部
分经加工向国外销售。1990年大豆的总产值已达到 2 848.7万公斤。1972年,本县的小油料生
产本着在正常年景下有产可超,有奖可得的原则,确定按粮豆面积适宜种植小油的面积计算,
每亩地定购任务为 0.5市斤,定购任务一定五年不变。实行超购加价与奖售食油政策,以基本
核算单位计算,超购部分按统购平均价加价 30%。奖售食油标准:蓖麻、苏子、花生、葵花,
统算超购百市斤,奖食油 5公斤,芝麻按实交售量每百市斤奖售食油10公斤。花生仍实行购六
留四政策。

  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员个人向国家交售的小油料不加价,按实际交售
量奖售给食油。油料实行统购统销政策以后,对城乡居民食用豆油亦按不同工种以人定量、凭
证供应。1959年一般城镇人口每月每人供应豆油标准0.3斤,1969年,降为0.2斤,1970年以后
均为0.4斤。每逢传统节日均适当增加标准,一般人均0.5斤左右。对从事特殊工种或有贡献的
高级知识分子每月特供0.5~1斤左右的豆油。召开会议或工商行业用油均由粮食局按标准审批。

  五、粮油议购议销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民生产的粮食逐渐增多,同时国家还开放了计划外粮食购销。农
民在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后,允许余粮在集市进行交易,粮食部门可以议价收购和出售。1982年
议价粮购进848万公斤。议价粮食175.3万公斤,油脂46.1万公斤。这对调节国家的粮油购销,
平衡国家粮食收支,起了一定的作用。1983年前,对农村生产队完成“一定五年”粮食征购任
务后,余粮实行适当议购。1984年以后,实行在完成合同定购任务的基础上,农民余粮可在自
由市场销售,粮食部门也议价收购,同时开展议销售业务。

  1988年狠抓议价利润,以粮油留易公司为轴心,建全了信息网络,疏通了城乡粮油购销渠
道,克服了政策限制严,市场放开晚,议价竞争激烈资金紧张的困难,盯住市场,瞄准信息,
大量吞吐,全县议购粮食2 314.1万公斤。其中大豆1 625.5万公斤,水稻 187.7万公斤。议销
粮豆608.2万公斤。实现议价利润445万元,创历史最高水平。1989年,各粮油企业大力改善经
营管理,努力提高企业素质,在扭亏增盈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年收购议价粮 3 424.5万公
斤,大豆1 835万公斤,实现议价利润4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