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商组织
第二节 工商组织
清末至伪满时期商会
商会是民众组织。清末以后,商业经济日渐兴起,行业开始增多,市场事务渐繁。为沟通
官府与商家事务,实行对商业监督指导,解决商家之间纠葛,筹划工商业发展,以利于政府增
收课税。清宣统三年[1911]汤原县商会应运而生,会址在旧地基南街,由总理 1人,会懂若干
人组成。民国 4年(1915)年本县商会由总理改为会长制,由正、副会长、会懂若干人主成。伪
满康德5年(1938)商会改为工商会,设正、副会长及理事若干人。
旧时商会、工商会组织主要职能为调解私营工商业之间纠纷及争议事项;交流市场行情并
维护市面治安;宣传执行当时政府法令,催缴会费、摊派课税并为当地驻军筹款;协助当时政
府取缔非正式商人的经商活动。其活动经费统由各商户依卖钱额按比例扣缴,或由各商户分摊。
清朝宣统三年[1911]10月,汤原县商会首次选举,萧相阳为总理,会懂 6人,此后至民国
10年(1922)间商会先后进行了八次选举,人事更选较频。1945年东北光复初成立汤原商务会,
会长苗雨农。
县工商联合总会 1951年6月26日召开全县工商业代表大会,6月28日正式成立汤原县工商
联合总会,并按营业范围分行业组成同业公会:上杂货、下杂货、药业、洋铁业、马具业、铁
炉业、毛皮业、理发业、杂业等同业公会分别成立;行商、摊贩等亦组织有同业公会。县工商
联合总会组织机构。有正、副会长3人,下设秘书、业务、统计3个股,工作人员13人。同时在
鹤立、莲江口、竹帘、香兰、南岔、带岭、朗乡、依春等 8处设有分会,直接管理当地工商业
者,并负责按月向会员征收会费。是时规定凡持有营业执照者,不论大小户,每户须交纳基本
会费3千元(东北流通券)。当时本县有私营工商企业1 220户,其中商业654户,生活服务188户,
手工业362户,机器工业16户;私营企业总资金358 150元。
汤原县工商业联合会组织于1966年“文化大革命”兴起后撤销。直至1987年 8月为适应改
革开放和对外经济联系的需要,按国家的统一布署,恢复了汤原县工商业联合会,并召开了第
七次会员代表大会。1990年底有153个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入会。
消费者协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了协调生产部门与消费者的关系,本县于1987年 5月成立了消费
者协会。至1990年解决各类问题 1千多件。1987年广大群众强烈反映,汤原米粉厂生产的白面
黑且有杂质、消费者协会敦促粮食部门尽早解决。米粉厂干部职工积极采取措施,很快提高了
质量,群众比较满意。一些消费者投诉的在市场购买伪劣商品问题,均得到了认真解决。
个体劳动者协会
1984年 3月成立。有力的维护了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生产经
营中的实际困难。1985年莲江口镇渡口个体饭店,被佳木斯交通局个别人员以阻塞交通为由拆
毁,使个体户在经济上蒙受了很大损失。该个体户投诉个体劳动者协会后,有关领导非常重视,
亲自带队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予以解决,切实保护了个体劳动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