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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合同签证

第六节 合同签证



  

  清宣统三年(1911)至民国 3年(1914)期间,有外地毛皮商人来汤原与猎户山民协商签订皮
张、药材等产、购契约。契约规定:猎户在未完成契约签订品种、数量前不得零售契约外商人。
民国至日伪统治时期,本县有卖买土地契约、高利贷契约、卖身契约等契约被地主阶级用做剥
削压榨劳动人民的工具。

  东北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和民主建设,废除了一切不合理契约,将契约改变成为服务于
人民群众、发展工商各业经营,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监督、制约凭证。1978年 9月,国务
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中,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规定中有“管理
合同和调节仲裁纠纷”等。从此,汤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担负起经济合同管理工作。1982年
3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合同股,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1982年7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经济合同仲裁条例》颁布,本县工商行政部门将有关矿产品购销、
农副产品购销、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加工承揽、价款、财产保险、仓储保管、铁路货物运输、
公路货物运输、科技协作等经济合同签证管理尽皆纳入工作范围,组织合同股管理人员认真学
习和执行《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仲裁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印发的有关文件。1984
年,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设正、副主任1名、委员5名,并在林业、工业、商业等各大系
统组成经济合同管理小组35个,管理合同人员57名;经过培训后,经济合同管理人员经常配合
有关部门深入农村、工商企业进行合同签约检查,保证合同兑现。1984年配合县食品公司、烟
草公司、甜菜站等单位深入15个乡镇、60多个村与农民签定生猪、烤烟、甜菜等产购合同,及
时进行了签约检查,督促履行合同。

  1985年 4月,县政府就有关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发出文件,同时成立县经济合同管理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全县有关的14个科局单位中建立起经济合同管理组织,合同管理人员达
77人。

  1990年,全县共仲裁经济纠纷案件2起,合同金额3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3起,争
议额1万余元;签证经济合同18份;检查经济合同290份,确认无效合同7份,查处违法合同7份,
收缴罚没款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