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
第二节 物价管理
管理范围
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及物价法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上级及物价部门下达之
定价、调价通知。二、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并调整县管工农业产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标准,
规定作价原则与作价办法,相应安排或审定工农业产品合理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
规格质量差价、季节差价。三、负责全县物价综合平衡工作,协调、仲裁部门之间,地区之间
价格关系及价格争议;对议购议销价格、乡镇企业产品价格、协作物资价格、商业自采与工业
自销价格等,进行指导、平衡及管理。四、配合有关部门,提供市场价格信息,为指导农村商
品经济及乡镇企业生产的发展服务。五、监督检查县内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对物
价方针、政策及规定执行情况;对违价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经济制裁。六、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价工作,建立健全物价管理制度,总结交流物价管理工作经验。
价格管理形式
解放后至建国初期,延续旧社会自发价格形式。国民经济恢复时期,除人民生活必须品由
国家定价外,其它商品仍自由议价。1956年以后,除集市贸易价格外,绝大部分商品价格均属
国家计划价格。1978年以后,为适应国民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实行以计划价格为主导的五种价
格形式:既国家定价、浮动价、工商企业协商定价、议价、集市贸易价。关系国计民生重要商
品价格及服务收费由国家定价。某些比较重要及花色品种繁多、供求变化较快的商品可允许浮
动价;三类日用工业品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三类农副产品、完成征购、派购任务的粮油及某
些工业品中小商品,实行议价,乡镇集市集市贸易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