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价调整 为了缓解供求矛盾,解决人民生活需求,保证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县政府对农副产品、
生活必须工业品及主要副食品的价格审慎的做了调整。
一、农副产品的价格调整
1961年以后,国家对农副产品、生活必须工业品及主要副食品价格进行过几次大调整。1963
年 9月,国家为了解决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现象及适当减少亏损,将农村粮食统销价格及工商行
业用粮价格提高至统购价格水平。此次调整价格 6种原料为:高粱、玉米、谷子、大豆、小麦、
水稻;6种成品粮为面粉、东北大米、玉米面、小米、高粱米、玉米渣。1965年 4月1日,提高
城镇供应粮食统销价格,为使绝大部分职工不因粮食提价而发生困难,国家决定另外给予职工
必要补贴,按职工家庭实有人口每人每月粮价补贴额为2.9角。1966年8月 1日,按照国家规定,
提高 6种原粮的收购价格,并对城市供应粮统销价格也做了相应调整。同时,对职工实行生活
补贴,按照职工家庭实有人口每人每月发给粮食补贴6.4角。
1979年6月 21日,提高了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降低了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农副产
品销售价格一律不动,农产品6种主要粮食提价幅度为18.8%,大豆征购基数减少三分之一,超
购加价50%,25种小杂粮提高收购价格幅度为25%,8种小油料提高收购价格幅度为23%,农副产
品生猪价格提高25%,完成派购任务超额加价30—50%,江鱼、蔬菜、家禽、鲜蛋、甜菜等提价
25—30%。1989年实行超购加价办法即在完成征购任务后,超额部分加价50%,其中玉米、小麦
上调6.9%,食油上调6%。还对以大豆、水稻、大米、豆油等为原料的20个熟食品调整了价格。
二、生活必需工业品价格的调整
1961至1963年,对自行车、针织品、手表、名酒及一部分进口卷烟等计划外商品实行高价
政策,高价高于牌价3—4倍;1964年取消了高价商品。
1965年4月1 日起,煤炭由现行混合销售平均价格每吨20.07元调整为 22.52元,增加2.45
元,上调幅度12.2%。在煤价提高同时,为职工加发煤价补贴,按家庭人口每人每月补贴1.4角。
汤原县几个年份20种工农业商品零售价格表
1966年8月1日起,食用盐由每斤8分提到1.3角。同年10月20日火柴每盒由1.5分提至2分。
1981年11月18日起,本县根据省有关规定降低涤棉布、中长纤维织物及其制成品价格,涤棉细
布每尺将14.1%,涤棉布每尺将7.5%,中长纤维每尺下降12%。1983年 1月再次降低化学纤维织
品价格,并提高棉纺织品价格。1983年又对火柴、啤酒、白酒、洗衣粉、棉布、棉花等生活工
业品进行了价格调整,其中葵花油上调6%。1990年还对部分生活日用品适当进行了价格调整。
几种商品调价情况表
(单位:元)
四、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整
1961年为贯彻执行中央“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实行高假政策,糖果、糕点以及饮
食行业饭菜均为高价。
1979年11月1日起,有 8种副食品提高销售价格。与8种副食品提价同时,为职工每月加副
食品补贴5元。8种副食品提价,全县一年可增收52.1万元,为职工副食补贴一年需158万元。
1990年又对肉类、酱油、白糖等副食品进行了价格调整,理顺了价格。1990年以来,严格
控制了物价,明确规定了物价上涨幅度。
1988年物价上涨度为百分之十八点五,1989年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宏观调空。全省
实施“383”工程实现了省政府规定的物价上涨指标,上涨幅度比上年降低4个百分点,1990年
有对农贸市场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及五日制价格制度,利用电视直接与广大消费者见面,狠煞了
张价风,稳定了商品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