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物价指数
第五节 物价指数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全县社会零售商品物价总指数(包括牌价、议价、市价)以 1950年为100,
1951年为110,1952年为122.9,1953年为129.66,1953年至1957年国家施行了国民经济第一个
五年计划,在物价政策上认真贯彻稳定物价方针。努力缩小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
对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了个别调整。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商品物价指数以1952年为100.1953年为
105.5,1954年为101.6,1955年为101.3,1956年为100.6,1957年为102.8。
1957年至1956年物价指数在此期间的升将,大体分三个阶段:1956—1959年,物价处于低
潮,物价指数以1956年为100,1957年为 102.8,1958年为98.2,1959年为100。1960—1963年,
国家经济处于困难时期,物资匮乏,计划供应以为商品价格大幅度上涨,高出牌价3—5倍;计
划价格亦出现部分上涨或变相涨价情况。1961年至1963年,粮食收购价格平均提高 27.8%,油
料提高 25.1%,同时对完成计划收购任务后某些农副产品实行奖励加价或议价收购。这一时期,
国家对占城乡居民生活费支出60%左右的 18类重要生活必需品定量供应部分的价格,坚决保持
稳定。自1961年起,在保证平价定量供应的同时,对自行车、针织品、手表、名酒等计划外商
品实行高假政策,高价高于牌价3—4倍。这期间物价指数以1959年为100,1960年为101,1961
年为122,1962年为102.9,1963年为92.1。
1964年至1965年,物价基本趋向缓和期。国家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关、停、并、转”等方针政策,国民经济得到复苏,取消高价商品,物价回落,物价指数以
1963年为100,1964年为 97.30,1965年为98.90。1966年以后,商品经营单一,多方管理,物
价指数改变由其它部门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