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量变革 自本县建置,历经清朝、民国、伪满时期,计量虽有统一名称,但无统一标准。名业百姓
日常生活中计量单位:长度以丈、尺、寸、分计算,重量以斤、两计算,容量以石、斗、合计
算,上述计量单位曾长期延续使用。
民国2年(1913)汤原县粮谷重量单位表
清光绪年间曾颁布计量格式,但未实行。民国 3年(1914)年汤原县公署会同商务统一度量
衡,并制定《划一度量权衡章程文》,本县城乡始有统一计量标准。《度量权衡章程文》有如
下主要内容:“一、裁尺为裁衣之用,可暂仍其旧,至卖货尺均以营造尺为准;二、依市现行
之斗上口一尺二寸五分,下口七寸五分,高六寸四分,每斗容小米六十四斤为度均一律;无论
何项权法均使一律,以免歧异而照划一。”
民国17年(1929年) 7月18日,政府颁布权度标准方案,使用公制与中国传统计量标准并行
通用。一、标准制:定万国公制 (即米突制)为中华民国权度之标准制。长度:以一公尺[即一
米突尺]为标准尺,容量,以一公升为标准升。 二、市用制。以与标准制有最简单之比率与民
间习惯相近者为市用制。长度,以标准尺三分之一为一市尺,计算地积时以六千平方市尺为亩。
容量,即一标准升为市升。重量,以一标准斤二分之一为一市斤,一斤为十六两。
新中国建立以后,1959年 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命令,确定米制为我国基
本计量制度,全国推广米制,改革市制,限制英制并废除旧杂制。1979年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
量单位,对中药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即以“克”为单位,“毫克”为辅助单位。
1984年2月 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命令,命令规定:我过计
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我国目前人民生活中采用之市制计量单位。
可延续使用至1990年,1990年底以前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度。
建国以后,本县主要计量器有:力学、热学、长度、电等计量器具,其中:力学有衡器、
医用子称,木杆秤[1公斤(千克)、2.5公斤、5公斤、10公斤、25公斤、50公斤、100公斤、150
公斤],案秤(5公斤、10公斤),字盘案秤(5公斤),体重称(100公斤),台秤(50公斤、100公斤、
300公斤、500公斤、1 000公斤、2 000公斤),地上衡(2 000公斤,3 000公斤、5 000公斤),
地中衡 (5吨、10吨、15吨、20吨、30吨,A、B型),天平、包括架盘药物天平各种规格,电光
分析天平,精度为万分之一,十万分之一;电学包括电流表、电度表、电子电位差计等;长度
有卡尺、千分尺、百分表;热工主要为血压计、血压表、及工业用(锅炉)压力表、氧气表、真
空表;此外有医用X光透视机,硬度计,721分光光度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