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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与机构设置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与机构设置


   
  

  清朝末期 县财政归省。先属三姓副都统衙门税课司,后归黑龙江省度支司。立县之初知
事公署设承办处,县知事兼理财政。岁入、岁出各项分期解省与向省请领,无县级预算及管理
制度。

  民国初期 县公署设第一、二、三科,由第二科司理财政,并设财务课员及稽征员,协知
事理财。国、省各税均由县代征。县级经费,属政务经费者从省拨领;属地方性开支者,则出
自各种附加,特别是田附加捐及杂捐。民国10年(1921)前后,县署已开始就岁出岁入编制总表,
初具预算管理之雏型。

  伪满时期 财税分设。初期伪县公署庶务科会计股主管县财政预决算,继之设财务科,下
署司计、征收、稽查等股,财政预算及财政管理目趋严格。其财政预算以年度计编,岁入、岁
出均分经常部和临时部,所列项目亦较民国时期详尽。同时,财务预、决算呈报层次下伸。由
村、街至县、省以次编报预算,呈报决算,逐级审核。

  1945年11月人民民主政权初建,县政府设粮秣科,负责筹划、管理财务与粮草。翌年 3月
改为财粮科,除主管财粮外尚负责自给性生产、筹集供给制资金及组织支援解放战争等工作。
新中国建立后,财粮分设两科。1958年 4月,为精减机构,县人民委员会将财政科、税务局合
并为财政局。1962年 8月复分,1966年12月重又划一,1967年10月底成立县财政局革命委员会。
至1969年3月,又兼容物价和工商的行政管理工作。1970年3月又并入人民银行汤原县支行,撤
销财政局革命委员会,成立财政金融科,至1973年撤销,所容各部门各自独立,单设财政科,
1984年 1月改为财政局。至1990年底,财政局下设:预算、文行、秘书、农财、商财、粮财、
工财、农业税、乡财、省企、综合计划、.会计事务等股和“控办”,局内编制 38人。各乡镇
均设财政所,编制56人,1990年6月分立国有资产管理局,编制6人。

  自五十年代起逐步健全财政体制,加强财务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县财政局编制年度
预算,逐级送审后连同上年决算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然后付诸实施。对工、商、农、
牧主管局和企业,按县财政年度预算,下达收支及主要项目指标,并在其执行中加强检查与管
理。为确保县财政预算实施,主要通过财务收支计划及会计报表体现。分析、监督企业在供、
产、销活动中的资金使用、成本核算、产品销售等企业盈亏状况,从而及时组织盈利入库和严
密审核亏损退库。

  本县对工业企业财务管理,主要有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费用、福利基金、利润缴库、
会计制度六项。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主要分为流动资金与固定资金两项。流动资金管理为:
商品资金管理、非商品资金管理、结算资金管理;固定资金管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增
减管理、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对农牧企业的财务管理,仿效国营农牧场的财务管理办法,主要
内容为:财务计划、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基建资金成本利润等。

  县政府原由一名副县长主管财政工作,近年为强化管理,一些重大开支均由县长审批核准,
“由一支笔批钱”;县财政局统管全县财务工作。1988年后,全县16个乡镇均建立起乡镇级财
政。各乡镇设财政所,受乡镇政府和县财政局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收支
管理,县直各企业系统设立财会股(科)专司财务管理工作,各基层企业则设有相应的财务人员
履行财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