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体制
第二节 财政体制
新中国建立以后,根据不同历史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体制
相应变革。至1990年底本县财政体制共经历了11次变革,实行过11种财政管理体制。
统收统支 1945年9月到 1950年,为收拾敌伪残留的干疮百孔局面和支援人民解放战争,
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党的领导,积极发展生产,大力恢复国民经济。在五年内,县财政收支接近
平衡。当时本县所有主要收入一律上缴,开支由省按指标控制。
报帐制 1951年3月,根据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收入改为中央、大行政区、省 (市)三级
管理。行政区以下均为地方财政。国家财政收支划分为中央与地方或中央与地方分成,从而使
地方各级财政均有与预算支出相适应的收入来源。由于这一时期尚未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制度,
本县采取向省报帐制。
集中统一分级管理相结合侧重集中的财政体制 中央根据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1953年调
整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在财政管理方面,改原中央、大行政区、省(市)三级管理为中央、省
(市)、县三级管理,财政管理权限进一步下放。地方财政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
入以及调剂收入三类。固定分成比例一年一定。1956年为:农业税 23%、工商税27%、公债20%。
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则做为中央调剂收入。县的财政预算由省核定收支划分,地方财政支出
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不足差额由上级拨补。
以收定支五年不变 1958年按中央和省规定,县财政收入分为地方固定收入、企业分成收
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种。固定收入不足正常年度支出时,除固定收入外另由企业分成收入和调
剂分成收入划给,仍不足时,则由省拨款补助。省对县财政收入范围、分成比例、上解比例、
补助数额,基本固定,五年不变。
总额分成一年一变 “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只执行一年。在“大跃进”形势下,新
财政体制实行省对专区下放。收支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1958年10月起,
专区自行确定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并调剂所辖市、县财政预算和确定收入总额分成比例。
总额分成比例根据每年核定的收支预算一年一变。三年之后,1962年起国家加强财政集中统一
管理。县财政预算重又统归省管。
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 1970年到1972年间,按
上级核定财政预算总额,收大于支的数额包干上交;支大于收的数额由上级包干补差。年终超
收和支出结余,全部留用。超收超支,由地方自行平衡。本县在此期间支大于收,由地区补贴。
但地方收入仍按比例上解,1971年和1972年分别解缴地区15.7%和29%。
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 地方负责组织的财政收入,按固
定比例留成给地方,做为地方稳定的机动财力。超收另定分成.留给地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
1973年、1974年本县固定分成比例为15%。超收分成比例为25%;1975年固定分成比例为2.1%,
超收分成比例仍为25%。
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1976、1977两年,县财政预算分别由省定收定支。
超收额定比例分成,超支不补。
增收分成收支挂钩 1978年和1979年,省规定改总额分成为增收分成。本县增收分成比例
为增收额的50%。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按企事业隶属关系,明确划分收支范围,分级包干,结余留用,一定
五年不变。1980年实行以后,基本上改变“一灶吃饭”为“两灶吃饭”。
定收定支超收分成差额补助支出包干结余留用一定二年不变 1987年建立乡镇级财政后,
经过一段试点探索即实行了这样的管理体制。县财政对正常机构的人员经费和比较稳定的专项
经营全部下放给乡镇管理。对超收部分与县实行六、四分成。财政支出的节余由乡镇留用,各
乡镇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个体户的工商各税、农业税、契税等其它收入都划给乡镇做为财政收
入,统筹费亦由各乡镇把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