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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财政收入

第三节 财政收入


   
  

  本县设治初期,只有大、小地租及税捐杂费等项财政收入。不久,人烟渐稠,垦地增多,
各业俱兴。至清宣统二年(1909)县财政收入已扩展为18项。是年岁入银17 493两1钱3分 6厘;
钱78 488吊987文。翌年岁入银35 540两6钱4分1厘。

   汤原县宣统二年(1910)岁入统计表



  民国时期,本县财政收入主要项目为地租、垧捐、契税和杂费。垦成土地按年限开科,征
收地租和地租经征费。杂捐收入有学费、警费、自治费等,以垧捐和其它捐征收。其收支途径
分为国家和地方两者,而县岁国家收入,收后解省为出,县岁地方收入,分项出之地方。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至伪康德8年(1941年),县财政征收额逐年猛增。大同元年岁收47.764
元,次年岁收108 225元,增1.26倍;伪康德5年(1938)岁收581467元,比伪大同元年增11.1倍。
伪康德8年的税收为1 142 021元。是伪大同元年的23.9倍。

  解放后,面临敌伪统治时期所遗留的严重创伤,为发展生产和疏解流通,财源待辟。初建
的人民政府所需经费,只能从区村筹集。1945年11月至1946年2月期间,共由各区筹款153 473
元。同时,为解决部队、机关供给制所需被服、食粮、副食等项,到1950年全县办起自给农场
12处,耕地面积1 365垧,常年总产量625万斤。县营企业公司也广辟财源,使部分实行工薪制
工作人员薪金得以支付。

  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基础上,1952年后,全县财政状况逐年好转。1956年以后,财政
收入大幅度增长。1957年达244.1万元。比1952年的57.8万元增长 3.2倍,平均每年增长64.4%。
1960年县财政收入 613.1万元,1961年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国民经济出现严重比例失调,财
政收入跌到450.4万元,1962年更降至304.5万元。通过认真贯彻中央制定的“调整、巩固、充
实、提高”八字方针,1963年财政收入开始回升,1966年达到667万元,比1962年增长1.1倍。
“文化大革命”中,财政收入极不稳定,年均收入额仍停留在1966年的水平。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财政收入稳步增长。1979年收入1 010.8万元,比1952年增长 16.5倍。1990年收入
2 836.4万元比1952年增长48倍;比1980年增长4倍。按国民经济五年计划为段,比较可见,地
方财政总收入上下虽有波动,仍呈增长趋势。

   地方财政总收入比较表
   单位:千元


  
   1952年至1990年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千元


  
  企业收入

  本县企业收入有工业、商业、供销、粮食、农牧企业和交通、邮电、文教卫生等。其中,
工商农牧企业为主要项目,一般情况下占企业总收入 90%以上。建国至今,工业收入一直为固
定项目,商业收入始于1958年,农牧企业收入基本上从1960年开始。

  工业企业收入 本县工业基础薄弱,1953年时只有以轻工为主的 4个地方国营企业;1954
年发展为7个,“大跃进”期间,盲目建设,仅1958年即新建厂、矿7处,1959年又建 1处。不
久,新建企业包括耐火砖厂、化肥厂、啤酒厂、炼铁厂、铁矿、粘土矿等相继下马,仅有造纸
得以留存。1983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发展为15户。1990年企业为16户,30多年来,财政体制
几经变革,而本县工业企业并无上收和下放变化,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收入始终是地方财政之固
定收入。

  商业企业收入 自1958年商业收入划为地方分成收入和全额收入以来,商业企业向国家和
地方财政提供了一定积累。特别自实行财政包干体制以后。商业企业收入对稳定地方财政总收
入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起很大作用。1958年至1990年33年中,商业企业合计收入 1 577.2万
元,年均收入47.8万元;

  农业企业收入 本县农牧企业发展历史较短,发展速度较慢。1966至1990年共建有五个农
牧场。农牧企业收入与工业企业收入、商业企业收入同为左右县财政收入的“三大户”之一,
截止1990年连续25年累计退库1 491.2万元,年均退库 59.6万元,其中以1970年退库额最多达
482.5万元,最少的1966年退库8千元。

  多年来农牧企业连续亏损,除政策性亏损补贴外,主要原因系经营性亏损。即长期以来吃
“大锅饭”所致。1984年农牧企业改革了管理体制,实行责任承包。经济效益十分明显,年总
产值171.7万元,亏损10.3万元,比计划减亏21.1万元。粮食产量达588万斤,自给有余,结束
吃粮靠返销局面。1990年农牧企业总产值达20万元,粮食产量达4 068吨。

  农业税收入 农业税分为农业正税和农业税附加两种。正税上缴国家,附加系地方为解决
经费不足在征收农业税同时加征的税目。旧社会称农业税为地租或田租,历来由税务机构与工
商各税一并统征。解放后自征收建国公粮开始,农业税即由县财政直接稽征至今。

  1945年东北解放后,人民政权首先顾及群众疾苦,豁免一切田赋。为确保人民民主权利,
仅为建军建政之必需而征收建国公粮。征收标准:以小米折算,每垧熟地实征38斤,分别折合
玉米100斤,高粱100斤,大豆200斤,小麦40斤,大米 15斤。征收范围:自耕农田地主承担;
公租地由地主承担2/3。租户承担1/3。征收期限:至1946年 3月底止。当年全县应征耕地面积
为50 618垧8亩 4分,征小米1670 775斤。1946年征收建国公粮1 026万斤,在粮食品种上有所
限制:玉米、谷子、高梁占3/10,大豆不得超过总数的3/10。

  1949年10月,原东北人民政府颁布条例,改按垧产计征公粮。1950年 8月对耕地等级产量
加以改订。1953年11月原松江省人民政府指示:征收农业税应贯彻“种多少田,产多少粮,依
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公平合理负担”政策。是年计征标准率为:以村为单位,按
农户耕地面积与固定常年产量课以23%的税额。粮食品种折合标准为:大豆0.68斤,玉米1.1斤,
谷子1斤,小麦0.46斤,水稻 0.55斤。减免政策标准为:歉收六成以上全免,歉收五成至六成
间减免70%、四成至五成间减免50%,三成至四成间减免35%,二成至三成间减免20%,歉收不足
二成者不予减免,社会减免率为一村总户数5%。

  1958年,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使农业生产体制发生根本变革,原有面对个体经营者为基础
的农业税征收方式已不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发布之后,实行比例税制,以农
业生产合作社为单位,采取差别税率,按常年产量计征。全省税率由23%降到19%。本县当年农
业税率 19%,差别税率划为两个:8个社为19.5%,8个社为18.5%。对个体农民,除与农业社同
率计征外,按税额增收30—50%,但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30%。1959年,根据中央指示。农业税
稳定在上年实际征收水平上,实行“稳定负担,合理减免,以区计征,定额包干”政策,并开
始实行“以粮交税,以款结算”。1961和1962年,全省农业灾歉较重。农业税计征率定为当年
产量的14%,本县按13.57%的税率计征,课税面为67.2万亩。

  农业税附加:建国后,为解决村政权和农村小学所需经费,自1950年开始征收地方附加粮。
地方附加粮为公粮负担的15%,占常年产量的 3%。全力支援抗美援朝,保家卫国正义战争。经
原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全省追征1950年公粮任务5%为地方粮,坐囤保管为县财政收入,以解决
支前供应所需之不足。1953年农业附加粮为征粮的12%,分成比例为省、专各3%,县留6%。1961
年农业税附加一律降为10%,分成比例为省 2%、专3%、县留5%。1964年农业附加粮提为征粮的
14%,分成比例数为省20%、地30%、县留50%。

   汤原县农业税收表
   (1959—1990年)
   单位:元


  
  工商各税收入 建国后,废除旧税制,实行新的工商各项税收政策,本县税收额定增长。
第一个五年计划末的1957年,完成税收额35.7万元,平均每年增长 57.6%;第二个五年计划末
期的1962年,完成税收额125.2万元,平均每年增长50.4%;国民经济经三年调整后的1965年,
完成税收额241.8万元,平均每年增长31%。十年动乱期间,税收工作受害很重,税收额大幅度
下降。1967年降为174.6万元,比1965年下降29%,1970年方始回升。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在贯彻政策前提下基本做到应收尽收。1984年税收额达790万元,比1978
的468万元增长69%,平均每年增长11.6%。1990年,税收总额已达2 923.9万元,比1978年增长
了5.25倍。

  其它收入

  其它收入在县财政总收入所占比重不大,约为1.2%。由于其它收入基本上是以某些违法行
为的强迫倒赃和经济罚没,因而除契税和1983年新增的排污费外,不存在增长潜力及因素。1952
年至1990午,县财政其它收入类共收入431万元,平均每年收入1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