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赋税制度
第二节 赋税制度
清末,税章紊乱,杂无条理。按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政府公布的“计开税课章程”规定:
汤原县开征木植税、牲畜税、菸酒税、盐税、麻税、猪羊税、山货皮张税、粮油税和垧捐等15
种正税杂税,逐期报解黑龙江将军衙。
民国初期起,国税和地方捐课章制日密,考核渐严,名目纷呈,陆续开征。汤原县除征收
税赋外,尚有出产税、销场税、各项杂税捐课、菸酒协款、荒价收入及营业收入。民国7年(1918),
汤原为三等征收局,十年之后晋为二等征收局。年初新订比额,大洋10万元,其中地方提成3.5%,
解库96.5%。
伪满康德 2年(1935)前,仍沿用民国时期税制,地租、街园基租等地方各税由伪县公署征
收;出产税、销场税等省税和国税由县税捐局征收,金矿局征矿产税。煤税局征收煤税,治安
机关征收印花费及车、船等捐税。康德三年(1936),敌伪政权为使财政集权于中央,划分国税
与地方税。采取国税附加税制与特别税制并用的税捐制度。本县计征税有:租税(田赋)、出产
税、牲畜税、屠宰税、渔税、杂税(报效金)、卷烟税、菸酒牌照税和棉纱、水泥、面粉统税;
另有杂收入、滞纳费、没收品售出收入以及各种票照费、婚书费。另有国税附加税 (捐)2税,
特别税(捐)11税。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于伪满康德8年(1941)至康德 10年(1943)连续三次实行战时增税,断
然增加税种,提高税率,构成庞大的国内税体系。除省、县、街、村等地方税之外,仅国税体
系,年人平均税负从伪币6.68元猛增至16.20元。
东北解放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全国范围内税收制度尚未统一。本县根据原合江
省政府1947年颁布的《暂行合江省税规程》精神,暂征货物税、营业税与特产税,废除封建社
会和敌伪统治时期之旧税法。
1950年1月,国务院颁布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按新税制,汤原县开
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地产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和特种消费行为税等10种。
1953年中央修整税制,在基本保持原税负基础上,简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
据此,本县税收改为11种: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盐税、牲畜交易税、屠
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利息所得税。
1958年,全县社会主义改造运动基本完成。在统一农业税制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对工商
税制加以改革:合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为工商统一税,并自1959年起停征
利息所得税。1962年开征集市贸易税,1963年调整工商所得税负,1966年停征文化娱乐税。改
革后,本县开征 8种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盐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
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集市贸易税。
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发布,在保持原税负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工
商税收制度,合并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车船
使用牌照税、临时商业税。1978年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牲畜交易税和临时商业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对外经济开放,对内经济搞活政策,各种所有制形式
的工商企业不断发展。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汤原县税务局加强税政建设,健全征管
制度,税务工作进入了兴旺发达时期。1983年起,对有关企业开征增值税、建筑税,并对国营
20个工商企业实行利改税制度。1990年,工商税征收17种: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国营企
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建筑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税、集体企业奖金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