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目税率 产品税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本县出产税征收,木柈二成捐,值吊抽20文;木植税,值
10抽1,宣统二年(1910)改为值吊收江钱100文,光绪三十三年(1907)本县按清政府公布的计开
税课章程规定;虎、豹、獭、狐、猞猁、灰鼠、元皮等皮张,按张约值,每吊收税30文,山本
税按值,每吊收江钱80文,粮食税、细粮斗收江钱24文、粗粮斗收江钱12文;由买主缴纳;木
炭税值10抽1。其它各税,因无同产,均未开征。
民国期间,征收产品税同时还加征临时军费附加捐。
伪满康德2年 (1935)以前,基本沿用民国时期出产税目和税率。此后,敌伪政权,不断增
加税目,提高税率。当时,汤原县征收出产税。
东北解放后,按原合江省政府1947年颁布的《货物税施行细则》本县开征货物税,1950年
起按政务院《全国税征实施要则》,货物税以率稽征。1953年国家调整了货物税目税率,对产
制应税货物的工业,原缴纳营业税和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均并入货物税征收。1958年货物税并
入工商统一税。1973年调整为工商税。1984年全国工商税改革,将工商税中工的部分即工业产
品和农林牧副产品采购部分划出,开征产品税。
1990年汤原县产品税目税率表
1990年汤原县农、林、牧、水产品采购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 清末(1910年前后)征收牙牌贴税、斗秤课等,接近营业税性质。
民国时期,本县不仅征收生产制造方面出产税,还征收商品零售时销场税。税率,地产粮
食为2.5%,外地粮食为5%;在征销场税的同时加征临时军费附加捐。糖、茶、外省皮货、棉货
丝绸、海货、洋货、药材等,均按4%销场价值征收。
民国17年(1928年)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先按商户资本额。继之又按商户营业总收入额,
税率均为5%左右。民国20年(1931)7月。改为店铺、摊床均按月销售额的5%征收营业税。
伪满初期仍沿用民国时期营业税则。伪满康德 2年(1935)敌伪政权方始公布营业税法,又
二年对税目率进行修改,如下表:
伪康德4年(1937)汤原县营业税目税率表
解放后,本县曾先后对工商业者按年终收益2.5%和销售额2%征收营业税,1950年 12月,
按政务院《工商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对工商业者按收入额或收益额征收营业税,食杂、饮
食业征卖钱额1——3%;修理、服务业征收益额 1.5%—6%;代理购销、交易所征收益6—15%;
工业带料加工费征收益1.5%。1953年实行商品流通税后,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印花税合为营
业税。改征特种消费税为文化娱乐税。1958年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又将营业税从工
商税中分解出来。
1990年工商营业税率表
印花税 民国2年(1913),本县开征普通印花税和双喜印花税。民国9年(1920),开征多种
印花税。民国19年(1930),汤原县参照本省规定,分 4类90种,对契约、簿据、人事凭证等按
章贴用,印花税额为:1分、2分、1角、5角、1元;双喜印花面额1角,每份婚书贴用4角。
伪满14年间,均征印花税,亦称“贴花”,并不断扩大贴用范围和数额。
解放后,按政务院1950年公布的《印花税条例》规定,本县凡因商事、产权等行为所书立
或使用的凭证,均征印花税。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用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在凭证上
贴用印花税票,依其性质,按金额比例征:0.1‰、0.3‰、3‰或按件定额征东北币200元、500
元、2 000元、5 000元。1958年,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8年10月复始征缴印花税。
增值税 增值税为生产税中分解出的对企业生产经营新增价值课税的税目,本县自1982年
起在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业的农机修造厂、纺织机械厂和锻压机床厂试行增值税。税率为:
机器机械及零配件征 10%,1984年改为14%;农业机具及零配件征 6%。本县1983年共收增值税
12.15万元,1990年收526.6万元。
国营企业奖金税 自1984年起在全县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征收范围包括:国营企业以及
文教卫生各行业等“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小型企业、国营与集体联营的企业,实行超额累
进计征,税率为: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职工标准工资两个月的免征,超过两个半月至 4个
月的部分征30%,超过4至6个月的部分征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征300%。本县1990年入库国营
企业奖金税3.7万元。
建筑税 本县自1983年起开征建筑税。其课征范围:一是自筹基本建设;二是更新改造项
目中的建筑工程建设(包括其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投资额20%和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
的项目);三是其它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计划的建筑工程。计征率为10%,全县1990年入库建筑
税17.5万元。
牲畜交易税 本县建置之初,即征牲畜税。宣统元年(1909),按买价每吊征钱30文,另收
杂款6文。每头牛烙火印收钱205文,贩卖牛马每头(匹)收钱740文,零售猪印讫,每口收钱240
文以上均归入杂款。
民国17年(1928),牲畜税变为以率稽征:按值每大洋1元征5分1厘,卖方纳1分 1厘,买方
纳4分。翌年又改为按,5%计征,由买方纳税。
伪满期间,本县仍按5%税率计征牲畜税。
解放后,本县将牲畜税并入营业税中,只对牲畜贩卖业征5%手续费,1950年买卖牲畜由买
方缴纳5%交易税。1953年停征猪羊交易税。根据税源分散、征收面广等特点,本县将一部分牲
畜交易税委托代征员或贸易市场代征,并从税款中提给一定比例手续费或市场管理费。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发生变革。为促进农牧业大发展,对农民用息贷款购买牲畜
和灾区农民为恢复生产购买牲畜,免征交易税。
屠宰税 民国时期屠宰税:头牛征大洋 1元,口猪征3角,只羊征2角。年节婚丧所需,自
宰自食性畜者免税。伪满时期仍征屠宰税。
1947年,按原合江省人民政府规定,本县实行屠宰剥皮,以皮抵交税款。其中屠宰牛、马,
皮由税务局按市价8折收购,肉再按值征税15%;屠宰猪、羊,皮按市价 8折收购,肉按值征税
10%。1950年开始按牲畜屠宰后肉重,以10%税率计价征收;自养、自宰自食者,免征。
1958年改以肉重计税为以屠宰头数定额计税。宰每口猪3元、每只羊5角、每头牛 5元、每
匹马5元。1984年税制改革后.屠宰税的采购并入产品税,零售缴纳营业税。
集市交易税 1962年本县开征集市交易税。规定对30多个品目征税,税率为 5%和10%两个
级次。1964年集市交易税做为保留税种暂停征收,1973年重行征收。1984年起,本县在农贸市
场征收的集市交易税。只有叶烟、淡水鱼、木耳三种,税率分别为40%、10%、3%。
契税 旧社会,土地财产典当买卖成交立契时,缴纳契税。民国17年(1928)本县买卖契税
为6%,典当契税为 3%。伪满康德3年(1936)规定,凡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均课契税。其税率,一、
所有权部分:因继承所得,按价征 5‰;因遗嘱、赠与无偿取得,按价征20‰;因共有分割所
有,按价征5‰;前述各项原因之外取得,按价征 30‰。二、土地或耕种权部分:继承所得存
续20年以下者,按征1‰;存续30年以下者按价征2‰;存续超过30年或无条件更新约款者,按
价征4‰;前述各项原因之外取得,存续10年以下者按价征2—20‰。因继承所有取得典权,按
价征契税4‰,此外原因取得典权,按价征契税20‰。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本县开征契税。买契税按价征6%;典契税按价征3%;赠与契税按值
征6%。1954年后对全民和城乡集体经济单位免征契税。十年动乱期间,一度停征,1970年恢复
对个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当事者承受一方征收契税。
车船使用税 清末开征之车捐、按车套计征。民国17年(1928)车税:载客运营的马车、斗
车,每辆年征税洋12元,单马大车每辆年征2元,2—4套大车每辆年征 4元,5套以上大车每辆
年征5元,民户自用轿车,每辆年征2元。船税:按载运次数征税,桅船每次征收税洋 5角,排
木、对子船、小脚子船各征 3角。伪满期间,本县车船捐归入法定杂捐类征收,其税率基本与
民国时期相同。
1950年本县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开征当时,货运汽车每净吨位年征税12元;非机动船载
重不足10吨者每吨位年征收税6角,11—50吨者每吨位年征税8角。1984年税制改革后,称车船
使用税。客运汽车每辆年征税60—320元,货运汽车按净吨位,每年征税 16—60元。1982年起
开征的摩托车使用税为:二三轮车每辆年征48元,二轮重型车每辆年征32元,二轮轻型车每辆
年征12元。1950年开征的脚踏车税每辆年征2元,1979年停征。
所得税 汤原建县后仅就当铺、钱庄业的红利征收,每吊捐钱 110文。此制沿到民国之初,
每纯利1元改征大洋1分 1厘;嗣后又改为当业红利征捐1%,钱业红利征捐3%,均于年终结帐时
抽取。民国 2年(1913),尚有货利税开征,按销货利润额征其3%。伪满初期仍承袭民国旧率,
伪康德3年(1936)以后方始加多所得税名目,如勤劳所得税、事业所得税、资本所得税等。
1947年,本县各行业中征收营业所得税和不动产所得税.所得金额不足300元者免征。不动
产所得税:城镇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供他人使用以获取租金或供已所用获取收益者,产权人
按收入金额纳3%所得税;营业所得税:1947年到1950年分别以两种累进税率计征。
1958年以后,改工商税中所得税为工商所得税,对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停
征,变为向国家上缴利润;主要向集体所有制征收工商所得税。1983年开始一律按 8级超额累
进税率 10——55%征收。1984年工商税实行改革,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本县征收所得税分为:
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大、中型企业按55%固定税率征收所得税;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所得
税率征收。
国营企业调节税在国营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对其大于企业合理留利部分征收之税目。其税
率仍为大、中型企业固定征收550,小型企业按8级超额累进率征收。
集体企业所得税 历经三个阶段变改。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按21级全额累进率最低征5%,
最高征30%,地方附加为应纳税额15%实际税负最低为5.75%,最高为34.5%。1984年起,本县统
一了工商所得税率,对集体经济工、商、饮食、服务等行业,包括乡镇企业,一律改按国营小
型企业8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征收。
个体工商业所得税 1963年实行14级全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金额 1 800元以上的,实行超
额累进加1——4成征收,全年所得额5 000元以上的,其税率为 86.9%。1984年后,统一改按8
级超额累进所得税率征收。
1989年实行征、管、查相分离的征管运行体制。全面推行纳税申报,应征税款全额管理核
算,对各分局实行八率考核等制度。1990年进行了征管改革,制定了《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理顺了关系,明确各系列职责和工作程序,试行了“九单一卡”传递手续,取得了明显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