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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税务管理

第四节 税务管理


     
  

  纳税登记 县税务登记始于1987年 4月,凡按税法规定应纳税单位,不论经济性质和企业
规模大小,均须在开业前30天内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开业的营业执照,到县税务局办理纳
税登记,填报清楚企业生产经营等应纳税基本情况。纳税单位变更名称、迁移地址、改换经营
业务种类和经济性质转营、改租、合并,均须办理变更纳税登记手续。停业应办理停业登记。

  1990年底,全县共有2 566个纳税户,其中国营企业287户,集体企业 395户,个体工商户
1 884户,其它9户。

  纳税申请 纳税申报是应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又是税务部门办理征收业务、核实
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的依据。纳税人要按照税法规定期限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
所报内容属实,采用的税目税率适当,计算税款准确,不超过纳税期限,便凭以办理征纳。

  纳税鉴定 纳税鉴定是税务部门对纳税人所做的书面鉴定,是税、企双方共同执行税政、
税法的具体手段。纳税鉴定始于建国初期,鉴定的内容:属于税法方面的包括产品名称、业务
项目、所属行业、经营方式、征税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价额、纳税环节、缴纳期限和入库方
式,属于制度方面的是报表资料和企、税双方的联系。纳税鉴定每年初进行一次。

  纳税辅导 为了帮助财会人员熟悉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能准确计算纳税额,做到
不错不漏,税务部门实行纳税辅导。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点辅导、征前辅导或
集中辅导等形式进行。

  个体商贩管理 个体商贩分散摆摊设点、大都无帐可查。本县先是采取询问调查的方法确
定应纳税额,1983年开始实行由批发部或生产厂代扣代缴个体商贩营业税。代扣代缴税额一律
按商业零售价格和商业零售税率计算。

  工业产品征税 工业企业产品销售后,按产品销售额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设门市部自产
自销部分,按商业范围征收营业税。工业产品售给个体商贩或零售企业。属于批发范围,征批
发环节营业税。

  纳税减免 工商企业乃至个体商贩,因经济政策或生产经营发生变故,按税法规定纳税确
有困难,由纳税人提出报告申请给予照顾减免,经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审查同意报请上级局批
准之后,可以免征或减征。但在未经批准前,仍须照章纳税。发货票管理从1976年1月1日起,
本县根据《黑龙江省统一发货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工商企业的发货票在印制、领取、保
管、使用等方面实行了统一管理。

  纳税检查 为监督教育工商企业依法遵章纳税。纠错补漏,增加税金入库,本县为监督教
育工商企业依法遵章纳税。纠错补漏,增加税金入库,本县以税务专管员为主组织自查、互查
和局查。要求纳税企业经常自查,组织企业每季互查,半年县查一次。年度终结时,组织全县
局、分局、所股人员。对县内工商企业从点到面进行全面的联合大检查。1971年至1990年,税
收检查发现偷、漏欠税罚款金额为14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