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二节 教师待遇

第二节 教师待遇


    
  

  解放初,教师生活待遇尚无定局,本县城镇教师每人月发小米或玉米 90~150斤,农村教
师由村政府代耕土地,每人1~2垧。1947年起,城乡教师均发现金(原合江省流通券),工资初
时以实物高粱米、白布等计资;后改为工薪分制,评作 80~150分若干等级,由原东北人民政
府公布工薪分值,领取工薪。

  1956年,实行教育工资改革。按教龄长短、业务能力、学历及工作表现民主工评定资级别
后报上级审批。小学教师平均月工资33.71元。1957年,省教育总工会一次补助 本县4 000元,
仅汤原中学即有 18名生活较困难教师共享受1 584元补助费。为改善中小学教师生活待遇,自
1963年起国家曾多次实行教育工资调整,继1963年调整部分教师工资以后,1972年为低工资教
师调整;1977年有40%的教师晋级;1979年全县又对677名、占教师总数的 55%的教师调升一级;
1981年普调一级,其中有 254名升两级。同年,代课教师工资普增一级,1981年又增一级。其
中有 254名升两级。同年,代课教师工资普增一级。民办教师补助费在1972年的小学每人每年
120元、中学每人每年150元的基础上,分别增至200元和240元。1984年起,本县民办教师除照
发国家额定补助外,按每人每月48元、44元、40元三等改发月工资,其经费由乡镇统筹。据1989
年末县教育局统计调查,本县中学教师人均月工资120元,小学人均109元。

  1953年起,公办中小学教师一律享受公费医疗待遇;1955年起女教师享受产假56天待遇;
1958年起与父母或妻子两地生活教师享受探亲假待遇;1977年起中小学班主任教师享受班主任
津贴待遇。此外,举凡国家增发之副食品补贴、退离休金、生活补助乃至城镇教职工住房、子
女就业等福利待遇,教师亦均享受。

  教师政治待遇及社会地位与旧社会相比,有本质差异。多年来党和政府对教师生活上关怀、
政治上关心,教师队伍素质逐渐发生可喜变化,全县已基本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党的十
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文化大革命”中一些冤假错案得以平反;教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
地位不断提高。1983年,本县向 450名教龄20年以上中小学教师颁发园丁奖章。1984年县九届
人大代表中有中小学教师18人,被选为县政协四届委员会委员者11人、其中常务委员2人。1984
年7月县政府任命全国模范班主任李玉芝(女)等5名中小学教师为副局级教师;1985年国家确定
9月 10日为教师节,本县在庆祝活动中号召全县人民尊师重教、为学校和教师切实办几件好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