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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医疗制度

第三章 医疗

第一节 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建国前后一段时期,国家对供给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保健制度。同时,人民政府从民
政救济款中拨出一定金额,为城乡贫困户、烈军属、荣转军人中危重病患报销药费的全部或一
部。自1952年起,国家对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面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工矿企业职工
除本人享受公费医疗外,其家属患病本单位核销药费 50%。县公费医疗办公室成立于1974年,
有工作人员 2名。1979年前凡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持公费医疗证在县内指定医院门诊记账就
医,年终由县卫生科统一结算医疗费,此制沿用至1979年。1980年至1982年,公费医疗改为小
包干。1983年进一步改为由公费医疗办将规定指标一次性拨款级各系统,自行掌握节余留存,
超支不补。由于多数系统公费医疗费均超指标,1984年再度改革,按工龄长短分别确定核销多
少,国家拿大头、个人出小头、落实到人头。1990年10月开始实行医疗单位承包并适当与个人
挂钩的改革办法。医疗费用由公费医疗办根据各单位实有人数按标准承包给各级医疗部门。公
费医疗标准:1961年前每人平均18元,1962年后逐步提高至20元、22元、25元,1978年后提高
至30元。1990年为70元。是年全县公职人员享受公费医疗人数为6929人,支出总金额为76.6万
元,人均为110.55元。此外,由县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向城乡贫困户、烈军属、荣转军人
支付的医药补助费,也逐年有所增加。

   汤原县几个年度公费医疗支出额表


 
  农村合作医疗

  根据上级和学习外地经验,本县1969年冬在香兰、望江两个公社试办农村合作医疗。1970
年全县各生产大队先后推行合作医疗制度,至1975年达到高潮,全县 15个公社205个生产大队
普遍办起全作医疗站。合作医疗经费来自生产大队公益金与社员投入,各占 50%。参加合作医
疗的社员家庭每人每年交1~2元合作医疗基金,享受医疗费待遇。标准因经济基础、管理善不
同而有所差异,有的全额报销,有的部分减免。推行全作医疗制度为广大农民患病就医、保障
健康创造了条件,特别对五保户等贫困社员更是一大福利措施。但由于推行中发生部分社员小
病大治、无病开药以及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多数合作医疗站入不敷出,亏空甚大。随同农村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亦相应发生变化,1982年起有的改为由乡村医生
个人承包,有的变为小集体办站,一律实行看病收费。1990年调查全县 261个村,设有医疗点
者220个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