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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拾金不昧

第二节 拾金不昧


  
  

  汤旺朝鲜族乡农民沈在范,系转业军人、共产党员。1984年11月 6日,沈在范代替弟媳黄
敬芬去香兰粮库交售水稻。经验质、检斤后到财会组结算,领取现款便匆忙揣在衣袋中,连夜
驱车赶回家。到家数点粮款,左核右算,发现粮库多付现款1 023.98元。沈在范和弟媳黄敬芬
认准“不能占国家便宜,不能巧取国家钱财”,翌日清晨,沈在范起大早赶到香兰镇、将多付
钱款如数退还。粮库财会人员非常感动,连连道谢,沈在范高尚行为在乡亲中被传为美谈。诸
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在中小学生中更为多见,学生拾得钱物,归还失主或送交学校,公安
机关的事例屡见不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