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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改革

第四篇 农业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土地改革



  

  一、地主雇工和出租土地

  解放前,本境大片荒原与土地被官僚士绅、封建地主占有。地主剥削农民的形式主要有三
种,一是雇工;二是出租土地;三是放高利贷。

  雇工可分为年工、月工、日工三种形式。年工亦叫扛长活,劳作时间自每年农历正月十五
至十二月十五:做饭的、打更的(也属扛长活的)至年终为满工。月工分为春月工和秋月工两种。
春月工每年农历二月至六月末计五个月劳作时间,秋月工自农历七月中旬始,至十一月审旬止,
劳作时间为4个月。日工一般是在农忙季节临时雇用。

  地主以年工和月工的年岁大小、身体强壮程度和农活的手把儿,将他们分别定为打头的、
赶车的、跟做的、放牧(猪、马、牛)的、做饭的、打更的以及杂工等。此外,地主还利用挣整
工钱、大半拉子、小半拉子钱等手段剥削雇工们。被雇者对地主稍有不满情绪便遭解雇。年工
和月工的雇用,须由被雇用者找保人,与雇主口头商定或立契约定妥,按期上工,雇佣期内雇
工发生一切事故,雇主概不负责。遇有特殊情况缺工,须延长工期,直至补足为止。春种、夏
锄、秋收三大季节,年工们每天都要干16至18小时的活。遏有雨天,他们也不得歇息,要坐在
屋里扒麻杆。

  地主出租土地的主要形式是活租和死租。活租又叫耪青,即耪青者向地主租耪一定数量的
地,牲畜、农具、种子及各种赋税由地主或租耪者出,从而形成三七分成 (土地及各种生产工
具由地主出,秋后产粮地主得七成,耪青者得三成)和四六分成(地主仅出地,不管生产工具及
税,秋后地主得四成,耪青者得六成)。 死租,地主只出地,生产工具、马、牛耪青者自己负
责,不管年景好环,每垧地年初时定交多少粮,秋后一定要交足,没有粮作价交钱。

  高利贷主要有放粮、放钱两种。放粮:这种高利贷主要流行于农忙季节,贫苦农民因缺吃
的或由于患病、遇丧事而向地主富户借贷。一般是春借一斗,秋还一斗半,借啥还啥。有的是
春借原粮(谷子)一斗,秋还成粮(小米)一斗半;也有春借谷子,秋还小麦的。放钱:地主放钱
一般是年息二分,高者达到三分,月息少则五分甚至高达十分。民间流传有“借了高利贷,这
辈子穷坑填不完”之说。

  二、减租减息

  1946年开始减租减息。主要是对地主、富农强加于农民的高地租,高房租及粮、钱高利贷
进行彻底清算。5月,县大队政治委员桂生芳、副政治委员杨子荣带领工作队到三区(今上集镇)
进行减租减息试点。6月,县内普遍开始减租减息。 贫苦农民分得了青苗。采取“青苗跟地走”,
三七或四六分粮法。即原佃户自己割、拉、打,分粮对佃户得七成,被分地户得三成;如果被
分地户参加割、拉、打,则分给地户四成,佃户得六成。

  1946年二、三、四、五、七区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此时,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富农手中,平均高出贫农占有量的1.79%。

  三、斗地主定成分分土地

  1947年秋,各区、乡、村组成土地丈量小组,对所辖区域的土地进行了详尽的核查,并确
定土地等级(分为三等九级,每等分三级)。部分农民分得土地。本年11至12月份,斗地主、分
土地出现高潮,没收了地主的全部财产。

  1948年1月,开始查阶级、定成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贫下中农当家做了主人;4至
5月,翻了身的农民在农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土地法大纲》 将没收地主的土地、房屋、牲
畜、浮产等定等论级分给贫雇农。分配方法是:(1)分土地。 按人口、按家底。赤贫户与军烈
属可优先分到好地、近地,破落地主和富农分一定数量的次地、远地。分地后,乡村再没有无
地的农民了,真正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一般农户可分得土地1.5至2垧。进入了个体私有制
的小农经济阶段。(2)分房屋。 即按照无房屋及家境状况列出名单。将房屋定出等级,按等分
配。分到房屋者不减扣分地数。(3)分牲畜。 将牲畜定价,参加分浮产的贫户每人定出钱份,
按价选择牲畜。钱份不足者,可两家或数家合份分一头牲畜。由一家专管,大伙出草料,以马
粪和其使用天数为饲养报酬。(4)分浮产。 就是分粮食、农具、衣服、家具、猪羊等物。首先
按家境定出分钱份,分一、二、三、四等户,然后把浮产逐件定出价格,再按先军烈属、赤贫
户,后一般户的顺序分下去。分浮产时,往往因有的浮物大、贵重、价格高,所以可自由结合
共同分领一件东西。粮食、衣服尽量分给缺吃少穿的户。

  1948年 2月,县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砍挖”、“扫堂子”、错定成分、侵犯中农和
工商业者利益的“过火”错误,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作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