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土地管理
第十章 土地管理
中华民国时期,县设地政科。以地籍管理为主,掌管耕地的增减变化,为催租和屯垦效劳。
伪满时期,县公署实业科(开拓科)设地政股,后改为地政科。
1947年11月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中国土地法大纲》,按农村人口平分土地,废除土地私有
制,更换土地执照。由农业科负责土地事宜。1953年行政区划、土地征用统由民政科管理。1960
年县农业科内没土地管理站,配备 5人。是全省第一个建立土地管理机构的县。主要负责宣传
执行土地法令,掌管土地征用与划拨。1966至1972年 5月,土地管理机构被取消,1973年恢复
了土地管理站,配备5人,属农业局内没机构。1984年4月成立绥棱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扩编到
8人;同时,各乡政府设一名土地管理员,负责土地征用和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