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审批利用 土地审批权限 1957年以前没有审批权限和管理办法。1958年国家颁布《国家建设征用土
地办法(暂行条例)》25条。县级批准权限,耕地 300亩,其他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许乱占滥
用土地,不准出租和转让土地;占用土地既要保证需要,又要给经营土地者经济补偿。要按条
例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按程序办事。1961至1963年县级审批权限,耕地100亩,荒地300
亩,1964至1973年耕地10亩,荒地 300亩;1973年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下发《关于国家建设征
用土地审批权和程序的补充规定》开始,1974至1980年县级审批权限,耕地减到 3亩,荒地未
变,1981至1985年,耕地5亩,荒地500亩。
土地利用 解放前,土地为私人所有,政府发给执照,可随意买卖。
伪满康德元年(1934年)土地利用状况 单位:垧
解放后,1947至1957年土地为国家、集体、个人所有;国家为农户发土地执照,禁止租卖
土地。1958至1980年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一律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私人无权经营土地。1981
至1985年农业体制改革,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仍归国家、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农户经
营。
1950——1984年开荒统计表 单位:万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