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劳动管理
第四节 劳动管理
1946至1956年,县内工业企业的劳动力由企业自己招聘。对干得不好的工人,企业有权记
过,直至开除,因此大多数工人都服从领导。企业的自主权还表现在,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管理
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半个工。各厂家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多劳多
得,因此劳动生产率较高。这种管理办法,使工人认识到自己的劳动,是为社会、为自己而劳
动,而不是象解放前那样为资本家出卖劳动力,所以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较充分的发挥。
1956年“一化三改”后,县内工业企业的自主权相对缩小,企业职工的增减、奖惩 (其中包括
晋级) 均取决于县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决策,即由国家通过劳动部门和主管单位控制劳动力
的调配,这种计划管理的办法不可能包罗万象,日渐暴露出它的不完全性,甚至对企业具体的
奖惩细则也严加干预,从而阻碍了职工积极性的发挥。1958年大跃进期间,县内工业企业职工
劳动纪律松弛,“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无区别”,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
家的“大锅饭”。1963年后,由于贯彻了党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职工的劳
动条件逐渐得到改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得到健全和加强。定期向职工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
保健食品,并妥善安排了老弱病残。职业病患者在有病休息期间,不影响长工资(普调工资)。
1966至1976年,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和破坏,县内工业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受到极大压
抑,劳动管理排不上号,“革命”高于一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执行了开
放、改革的政策,县内工业企业逐步取消了“大锅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扩大
了企业的自主权。1985年县内工业企业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和承包责任制,企业在竞争中求生存,
职工寄希望于企业,企业有权开除违法的职工,有权给干得好的职工浮动一级工资,纺织厂实
行了“合同制”,即对进厂工作的青年职工不再招收为固定国企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