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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照明供水

第三节 照明供水



  

  照 明 中华民国末期,在县城主要街道有数量不等的油灯照明,一般到晚间十点多钟就
全部熄灭了。伪满时期,绥棱营林署发电,县城主要街道开始出现电灯照明,彻夜不熄,但路
灯数量不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县城路灯逐年增多。1958年县城内共有路灯26盏。

  1965年春,南街(自十字街至南门)、西街(十字街至西门)和北二道街(县政府至县粮库)安
装路灯25盏,其中125瓦的路灯23盏,250瓦的2盏。1976年夏,繁华路增装125瓦路灯15盏。1984
年春、夏,中心路、城建路、为民路、西二路安装路灯40盏,其中125瓦的33盏,250瓦的 7盏。
1985年末,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路灯65盏,其中125瓦的56盏,250瓦的9盏。

  供 水 1969年以前,生产动力和居民生活用水均源于露天土井。1970年修建土井供水点
12处;1971年秋,增建供水点21处;1978年春,增建供水点17处。1978年底,老城区、车站区
和新区供水点50处。1977年春,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始用自来水。1985年冬,自来水供水面
积占城区面积的85%,铺设供水管道 8.6万延长米,接通用水单位118户,有居民供水点42处,
实现水龙头到户3 150家。1985年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有85%的住户使用自来水。收费标准:
居民用水,每人每月0.15元。机关和事、企业单位用水,每吨0.7元。1985年冬,尚有15%的郊
区住户使用手压汲水井。这种井大都在室内或院内,比使用露天井方便多了。

  1984年底,老城区和新区已不存在露天土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