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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用气取暖

第四节 用气取暖



  

  用 气 1979年春,物资局、水利局和税务局有205家职工住户使用液化气罐395套。1981
年夏,财政局、检察院和农机局有223家职工住户使用液化气罐223套。1984年冬交通管理站和
电影管理站有109家职工住户使用液化气罐 109套。1984年底,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有537户
居民使用液化气罐727套。

  取 暖 中华民国末期,本县居民取暖主要靠火炕和火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靠火炉取暖
(烧木头或茅柴)。伪满时期,居民仍然靠火炕、火盆取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用火炉、火墙取
暖(烧煤)。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用火炉、火墙取暖的住户逐年增多。1956年冬,县委、县人
民委员会和人民银行始用散热器取暖。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的其余机关和事、企业单位以及
住户都使用火炉取暖。

  1978年冬,部分机关和事、企业单位使用散热器取暖。当时,使用散热器取暖的住户占老
城区、车站区和新区住户总数的10%,尚有90%的住户使用火炉取暖。

  1985年底,使用散热器取暖的住户占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住户总数的15%,尚有85%的住
户使用火炉取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