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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公用建筑

第五节 公用建筑





  1949年冬,老城区属于县委、县人民委员会和人民银行的公用建筑各 1处;属于原警务科、
开拓团、基督教礼堂、街公所和学校的公用建筑各1处;属于官办的城门4处。公用建筑总面积
4万平方米左右。1984年底,老城区、车站区、新区工厂86个,建筑面积149万平方米。商业网
点32处,其中商店179个,饮食点24个,服务点11个,建筑总面积1.2万平方米。机关、文化、
教育和卫生系统的公用建筑37处,建筑面积 3.5万平方米。1985年老城区、车站区和新区工厂
个数以及工厂的建筑面积未变。商业网点增加到36处,建筑面积达 1.3万平方米。机关、文化、
教育和卫生系统的公用建筑增加到40处,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