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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用建筑

第六节 民用建筑



  

  从清同治元年(1862年)至1959年,本县民用建筑均属泥草结构。1960年始有半砖瓦结构的
“一面青”(正面用砖瓦砌成的房屋),1970年始有农民盖砖房。1980至1984年 9月,老城区、
车站区和新区民用建筑总面积11.7万平方米,其中泥草结构的3.15万平方米,半砖瓦结构的5.1
万平方米,砖瓦结构的3.5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