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下序
第九篇 商业
篇下序
清光绪元年(1875年)境内始有商业活动,但仅限于牛、马、羊、鱼、兽皮、盐、布匹及日
用杂品的等价交换。中华民国初年,大量拓荒者入境就垦,居民增多,因而经营日用杂货品、
山货、粮食、饭店、客栈的商号城乡多见,集市贸易日趋繁荣。
伪满时期,日本侵略者实行残酷的经济统制,导致商品奇缺,物价飞涨,大部商铺倒闭,
幸存的无几,且生意萧条。
解放后,人民政府注重商业企业建设,国营、集体及个体商业店铺逐年增加,成为联结工
业和农业,城镇与乡村,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和纽带。1946年10月,国营商店 1家,个体商铺50
余家。1956年,各类商业网点增加到250余家,至1985已达2 268家(含个体有证商贩)。社会商
品零售额逐年增大,1985年达10 567.6万元,是1956年的6.7倍。
1953年始,人民政府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保证了军需和民用。供销合作
社的任务日益活跃。农副产品收购、商品销售满足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需要。物资部门将
计划供应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保证了工农业生产的物资需求。
对外贸易始于1964年。尔后商品出口额逐年增长。1984至1985年连续两年超千万元,居全
区之首。其时外商多次前来洽谈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