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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购销售

第二节 征购销售



  

  1958年11月,县人民政府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简称统购统销)。县内的粮
食生产、收购、供应、销售均纳入国家计划。

  1954至1955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各级党政干部深入农村宣传党的统购统销政策,发动群众
民主评议应征数量,贯彻上级下达的征购控制指标。与此同时,严格控制市场,严禁私商自由
买卖粮食,打击投机商及二道贩子的不法行为,征购、供应、销售形势趋于稳定。

  1955年 8月25日始,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和《市场粮食供应
暂行办法》。与此相适应,县人民委员会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三定)办法,一定
三年不变。1957年10月,在“三定”基础上,贯彻国务院《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实行
以丰补歉的办法。超产部分按适当比例超购,减产适当减购。超购部分的粮价高于统购价格。

  1965至1976年,征购工作处于下落阶段。

  1978至1985年,党的农村经济政策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生产一年好于一年,粮
食购销量呈上升势头。

  1979年末,全县推行粮食议购议销办法。各粮库和农村供销社收购农民出售的余粮,价格
随行就市。销售议价粮(居民食用的成品粮)、油,价格一般高于国标价的90%左右。

1949至1985年征购粮表 单位:吨



   历年原粮粮油销售表 单位:万斤(折合原粮)


  注:城镇定量口粮内包括绥棱林业局各林场。

   饲料包括出售生猪的奖售粮。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