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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粮油供应

第四节 粮油供应



  

  1953年10月对城镇居民及工商行业用粮实行计划供应。人民的生活、生产用粮得到保障。

  城镇居民的口粮(也称生活粮)由粮食供应部门按居民劳动差别、年龄大小等消费水平核定
出入口、工种定量标准,凭证(粮食供应证)到指定的粮食供应部购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
等集体食堂,按人定量发给集体粮食供应证,或持粮票到指定的粮食供应部购买。供应的粮食
品种有:大米、面粉、玉米面、玉米查、高梁米、小米、大黄米、杂粮、大豆。逢节日供应定
量大米;春节还定量供应大黄米、杂豆。正常月份面粉、小米、玉米查限量供应。供应的食油
品种有:豆油、葵花籽油、玉米脐油。 城镇居民、农村非农业人口、菜农的食用油每人每月4
两,林区居民每人每月5两。国庆节和春节,每口人增加1斤葵花油或玉米脐油。

  居民节约定量内的粮食归己,取粮自由,兑现品种。

  县内职工的工种粮定量标准为 B类十一级(见《现行工种粮定量表》),基本定量为30斤。
工种粮指标由职工所在单位掌握,按月发放工种粮票。

  工商业用粮(饭店、食品厂、酿造业、豆制品行业)、饲料用粮 (养殖奶牛、奶羊、猪、役
畜),粮食主管部门均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供应。

   现行工种粮定量表 单位:斤



  职工工种变动。因工负伤、患病休息、女职工休产假、离休、退休、离职、入伍、援外、
死亡、县内单位间调动、迁出、迁入及外地来本县生产学习、代培者,均由本人或单位主管人
凭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到粮食主管部门办理工种定量增减手续。

  参加县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会的代表,本人定量或社队留粮(吃农村粮)标准
每天不足1.2斤,可补至1.2斤。由主办会议的单位申报县主管领导批准,由粮食部门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