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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节 财务管理与监督





  1950至1988年,财务管理与监督由财政科(局)内的职能股负责。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县
内工商业企业、其它企事业和机关的财务指标执行情况予以监督、检查。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
培训,以便于审核、批准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和固定资产购置;核定流动资金,按照国家规定
上缴各项收入、编审决算等。

  1984年 1月,县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对地方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
收支及其经济效益予以审计监督。至1985年,先后对石油公司、食品公司进行了经济效益审计;
对三项科技费用和教育经费的使用以及粮油超购加价款予以专项审计;配合整党完成了县委、
县政府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共查出有各类问题资金总额194.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