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一节 税收

第二章 税务

第一节 税收



  

  清光绪十二年(1886年)至中华民国 3年(1914年),税捐有百货捐、盐卤税、渔税、木税、
山货皮张税、酒税、牲畜税。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征收各种税捐银元三千七百六十六吊
四百零四文。中华民国政府为扩大财政收入,于中华民国18年(1929年)又增加田税、契税、田
捐和杂税等新税目,延续到中华民国20年。

  1931至1944年,税捐名目又有增多。征收产销税、营业税、饮食业所得税、印花税、屠宰
税,还征收地方捐、地垧捐、地捐、木捐、粮捐、营业捐。伪满康德四年(1937年)税捐项目又
增加了户口捐、车捐、狗牌照捐、杂捐、人头儿捐、飞机献纳捐。伪满康德五年(1938年)田赋
每垧收0.476元(伪满国币),同时加收20%的捐(地方附加部分),土地捐0.52元,全县土地面积
为8.57万垧,征收土地田赋税和地方土地附加费 9万元(伪满国币)。伪满康德九年(1942年)田
税上升到0.70元,土地捐上升到0.70元。不到5年,税赋增加了50%左右,农民的负担加重了。

  1952年,税收收入856 200万元(旧币折新币856 200元)。1950至1956年,党对农业、手工
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税收也相应增长。

  1959年税收收入388.8万元,直到1967年每年税收入一直在200万元上下浮动。1975年上升
为452.9万元;1985年完成939.4万元。

  征收农业税标准:1949至1985年,贯彻执行“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
法减免,增产不增税,平衡负担,公平合理”的税收标准。

  1949至1957年,税率为常年应产量的23%,地方自筹税,是计征税额的12%。国家正税和地
方自筹税额同时下达,同时征收,两额相加约占常年应产量的25.76%。

  1958至1960年,税率由前期的23%下降为19%,同时地方附加也由原来的 12%下降为计征税
额的10%。总的负担额由前期的25.76%降至20.09%。

  1961至1985年,税率大幅度下降。农业税的征收率先后由19%下降到13.5%,地方附加由计
征额的10%调到14%;正税和地方附加由原来的20.09%下降为15.4%。农民的负担大大减轻。

  农业税减免。1949年以来,农业税减免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
人民政府还根据农业灾情及其它社会生活状况,分别对下述对象的农业税予以减免:

  灾情减免。即按受自然灾害而造成农作物歉收确定减产成数后予以减免。

  社会减免。无劳力或缺少劳力而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由其它原因交纳
农业税有困难的农业户;遭受战争创伤或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农业
户;少数民族生活困难者;交通不便,特别困难的山区,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地区或农
业户。

  1958年前实行按地块定灾,群众评议,领导机关批准核定减免办法;1959年后,采取全年
产量和实际产量对照核定减免的方法;1970年后,又采取了常实产对照,结合单位的实际困难,
由所辖人民公社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定减免的办法;1979年又补充实行了纳税单位 (生
产队)口粮不足300斤的、入口平均收入不超过50元的全免,入口平均收入超过50元以上而不足
70元的分别予以减免的办法。

   1959至1985年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