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政
第二节 税政
1950年开征工商产业税、营业税、所得税、屠宰税。1953年开征商品流通税、货币税、工
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958年
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1973
年改革工商业税收制度,主要是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改革后,开征了工商税、工商所得
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8年实行利改税。一是部分税种税目的改革;二是全面实行利改税。
一、部分税种税目的改革
税种不动,税率有变。从1984年1月起,对社队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改39%的比例税率为
8级超额累进税率。
税种不动,纳税环节有变。从1983年12月起实行由批发部门代扣零售环节工商税,对商品
批发业务按10%的税率开征批发环节工商税。
变更税种,1983年 1月将机器机械、农业机具和几项日用机械产品,在工业环节缴纳的工
商税改为“增值税”。
恢复征收原税种。1973年停征的牲畜交易税,从1983年1月起按5%的税率重新开征。
开征新税种。1983年1月开始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税,按10%的税率新开征建筑
税。
二、利改税
从1988年 7月11日开始,在27个国营企业中实行利改税,对盈利的国营企业除按过去规定
征收工商税外,还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部分所得税。
1.把现行的工商税按性质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盐税,同时把产品的税目划细,
调整税率。
2.对某些采掘业开征资源税,以调节由于自然资源和开发条件的差异所形成的级差收入,
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有效地管理利用国家资源。
3.恢复和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4种地方税。
4.对盈利的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国营大中型企业按 55%的比例税率交纳所得税,国营小
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
5.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还要征收调节税。调节税按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核定,以核算后的1983
年利润为基数,对基数部分依率计征。对增长部分继续实行减征,减征的幅度由原来的 60%改
为70%。计算方法由环比改为定比,时间由 3年不变改一定7年不变,这样改变是为了进一步推
动企业加强经营管理,使企业在增产增收中多得好处。
6.适当放宽国营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使更多一些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能够逐步过渡到国
家所有,自主经营,依法纳税,自负盈亏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