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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税检

第三节 税检



  

  1950年对营业税征收、评定中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进行检查,按应收尽收的原则,调整部分
企业和商贩的各类税收负担,并以大众商店为重点进行帐目和税票检查。1952年按照国家财政
部的部署,先后进行了较大规模的检查,四次共查补偷漏税款 6 344.9万元,并实施纳税户建
帐、记帐、购销大小发货票制。1954年开展反私营偷税漏税的查管工作。检查办法由按税目分
区专责查管改按经济性质分行业、分类各税统管的办法。1955年注意宣传税收政策。1957年对
集市中贩运国家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物资进行检查限制。由税务局、商业局、服务局、供销合
作社、手工业管理局共同发放商贩购货证。全年组织四次检查,处理违纪案件15件;弃农经商
投机倒把17件,其中补税14件,补款511元。罚款 3件,418元。1962年在各类纳税户中开展自
觉申报、登记、按期自觉纳税活动,漏税现象逐渐增多。1965年以后,由于税种合并,税收工
作呈下降趋势,税检工作逐渐被忽视。偷税、漏税日渐增多。1969年11月进行一次税收检查,
查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 138户,漏税的79户,偷税的36户,偷漏税款计34.8万元,占应纳
税款的9.6%。使国家和县财政收入都受到了影响。1978年按照国务院 [214]号文件精神开展税
利大联查。

  1981年开展较大规模的清查偷、漏、欠税工作。经过企业自查和税务机关复查,查明,实
有纳税户376家。其中偷漏税的137家,占实有户数的37%,占清查户数的40%,查出偷漏税款16.3
万元,占当年应纳税款的3.7%。自此建立征前辅导、征后检查、企业档案管理、企业鉴定专管
员手册等制度。征管检查工作列入税务部门的业务范围。1984年 9月税务局内增设征管检查股,
专门负责税收征管检查工作,以便保证税款足额入库,防止偷、漏、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