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第七节 保险

第七节 保险



  

  1952年,保险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黑龙江分行绥棱办事处业务股办理。

  1953年 6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分行绥棱支行设立保险股,开展保险业务活动。业务管
理权归属海伦保险办事处。

  195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绥棱支公司成立,内设财产保险股、农村保险
股、秘书股,1958年保险公司撤销。

  1982年,人民银行绥棱县支行重设保险股。1983年7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棱县支公
司复设,内设人秘股、计财股、综合业务股。业务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绥化地区中心支公司直
接领导。

  1952至1958年,保险业务以保护国家财产,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物资交流,增进社会福利
为宗旨,采取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原则。主要开办了大牲畜保险;企业财产强制保险,
家庭小额简易火险。保险费率每千元保险额为 3元。此间,每年业务收入达50万元,保险赔款
按保户实际损失的70%赔付。1956年,县新华书店发生火灾,支付赔款3万元;1957年,绥棱林
业局职工俱乐部遭火灾付其保险款8万元。

  1982至1985年先后开办的保险种类有: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
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保险;森林小火车保险;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司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民代国储”粮食火灾保险。

  1982年保险费收入15万元;1983年收入20万元,付出10万元;1984年收入40万元,付出83
万元。

  截止1985末,县境内企业财产承保面达到 80%;机动车(不含乡村的小四轮拖拉机)承保面
为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