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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市场管理

第十一篇 工商物价

第一章 工商

第一节 市场管理



  

  中华民国8年(1914年)至1950年市场无组织管理。1950年,工商科负责市场管理。

  1951年市场管理所成立,负责管理集市贸易,并将戴家店作为固定市场。严格限制市外交
易活动。

  1958年,“共产风”使市场管理受到冲击,上市品种质次价高。1961年,贯彻“管而不死、
活而不乱”的原则,对国家统购或统一收购的物资,在完成交售任务后,允许上市自由出售或
交换品种。

  1972年,在车站街设立工商行政检查站。负责车站街、工人街的市场管理以及对乘坐火车
旅客携带物资的检查。上集市场由公社派1名干部负责管理。

  1973年,当时政策规定,市场上不许一、二类(粮、油)农副产品上市和外流;不允许农民
远销自产品及剩余产品;未完成国家派购任务的三类农副产品不许上市;不许出售工业品、药
品;不许弃农经商、贩运,不许社员出售自产葵花籽,只允许社员出售房前屋后种的蔬菜、黄
晒烟和完成国家任务后剩余的三类农副产品及仔猪、鱼等50余个品种。同年,还组成群众管理
市场小组53个,计289人,对市场上发生的纠纷及违章行为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1979年,在绥棱林业局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在上集公社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强了城
乡市场统一管理。

  1983年以来,公安局、卫生防疫部门和税务部门天天派员到市场协助管理。1988年整顿市
场管理,取缔55个无证经营户,对65个违法经营者予以罚款处理,罚款总额4 500元。

  1984年,县城农贸市场设置铁制永久性售货棚台。售货棚面积1.709万平方米;售货台900
个;猪栏58个,鸡笼35个;并在县城和上集镇农贸市场分别设立服务处。有证商贩达1 915户。